许多被拆迁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想要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时,总是会对行政诉讼相关的程序规定产生很多疑问。首当其冲的几个问题就是,向谁告?何时告?怎么告?
我们今天就来解决这其中的第一个问题。因城市拆迁问题导致的行政诉讼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呢?其实也就是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
想要弄清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我们想要起诉的究竟是哪个行政机关。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条文中所提到的行政行为指的便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简而言之,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我们之所以想要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都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要明确好究竟是哪个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我们权力,此行政机关便是我们起诉的对象。找到了起诉对象,便可以据此进一步确定管辖的法院。
《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有很多的规定,这里选择了一些与拆迁行政诉讼有关的条文,为大家解读一下。
首先来看级别管辖,级别管辖解决的是被拆迁人面对拆迁行政诉讼时由哪一级别的法院管辖。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一般仅管辖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因此实务中此问题一般是指该向基层法院还是向中级法院起诉。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如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由此可知,我国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大多数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拆迁行政诉讼来说,如果侵犯到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比如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房屋登记机构等行政机关,则应当向基层法院起诉。
确定了级别管辖以后,我们再来看拆迁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所谓地域管辖,就是指应当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述法律可知,大部分情况之下行政诉讼由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进行管辖。而对于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就拆迁案件来说例如房屋强拆、房屋征收决定等行政行为,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诉讼管辖问题。被拆迁人面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之时,对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这件事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相信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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