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合同和质押合同一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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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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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权合同跟质押合同没有任何区别,质权实际上就是通过质押合同设立的,一般在设立质权的时候必须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在质押合同中要写清楚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种类,债务履行期限,对质押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介绍,写清楚质押财产的交付时间、方式等内容。
质权合同和质押合同一样吗

一、质权合同和质押合同一样吗?

质权合同和质押合同一样,质权的设立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等。

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比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等。

3、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4、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

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三、质押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质权的从属性。

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质权的不可分性。

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质权的客体是质物,质物灭失后,质权也就丧失了其所指向的对象。如果质物全部灭失,则就该质物产生的质权全部消灭;如果质物部分灭失,则就该质物灭失部分而发生的质权归于消灭,而动产质权仍然存续于质物的剩余部分。

4、质权的优先受偿性。

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综上所述,在设立质权的时候,不需要签质权合同,签订的是质押合同,将相关的财产质押出去之后,债权人是质押权人,在债务人没有依法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当事人质押的财产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担保方式很多,质押和抵押是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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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2、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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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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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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