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故意伤害罪社会影响恶劣会对量刑有影响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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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社会影响恶劣有可能会影响量刑,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不仅需要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性,还需要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以及犯罪情节等的相关事项,最后量刑的时候,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上海故意伤害罪社会影响恶劣会对量刑有影响吗

一、上海故意伤害罪社会影响恶劣会对量刑有影响吗?

故意伤害罪社会影响恶劣有可能会影响量刑。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对于那些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了轻伤及以上伤情的情形,行为人就涉嫌犯了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之后,受害者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若是决定量刑,那么在量刑之前,需要考虑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的次数、被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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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
二、虐待情节恶劣指的是什么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儿女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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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情节恶劣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刑法当中制定的遗弃罪,实际上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或者赡养义务来说的。如果行为人构成遗弃罪的话肯定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但是我国刑法当中对于遗弃罪的量刑后果不一样,也是因为情节轻重不一样。就是因为这样,所以很多人对于是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
一、根据司法实践,遗弃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表现在遗弃动机卑劣,手段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如因遗弃致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在遗弃过程中又对被害人施以打骂,虐待;遗弃行为屡教不改;由于遗弃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自杀等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保证家庭的安定,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性质恶劣的遗弃行为使受害者身心遭受莫大的痛苦,造成家庭动荡,继而引发社会问题,给社会增加额外的负担,同时玷污了社会文明,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遗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二)遗弃罪立案标准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三、遗弃罪要判刑吗现实中的遗弃行为要是同时满足上述内容的话,则一般是以遗弃罪定罪处罚的。此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遗弃罪是要被判刑的。但是具体判刑多少,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但是最高是五年有期徒刑。我国针对遗弃罪情节恶劣认定主要是根据行为人遗弃的这种行为,给当事人所造成的后果来决定的。比如说在遗弃的过程当中对受害人进行虐待,因为行为人遗弃而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居无定所的等这些情况都是遗弃罪情节比较恶劣的,这种情节比较恶劣的量刑,一般都在五年左右。
虐待情节恶劣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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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虐待罪该如何认定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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