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轻微精神疾病的员工能辞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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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能够被随意辞退。如果员工是在工作期间得上的精神疾病,那么通常是需要按照工伤待遇来进行赔偿的,而且不能够被随便辞退。如果是要辞退该员工,那么除非是给该员工进行了经济补偿之后才能够退。
有轻微精神疾病的员工能辞退吗?

一、有轻微精神疾病的员工能辞退吗?

精神病病人是不能随意被辞退的,不然就是违法行为。

劳动者生病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医疗期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因此如果是员工在工作期间患上了轻微的精神病,这种情况没有影响到工作的,也没有影响到后续劳动能力的,公司是不能够随意将该员工辞退的,除非能够证明该员工的精神病会影响到后续的劳动工作,这种情况是在给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之后是可以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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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精神病可以结婚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疾病发作期,未经治疗不能结婚,预后不良的精神病人不能结婚。各种精神病经治疗后精神症状缓解,疗效巩固较好者,可以恋爱结婚,但必须注意:
(1)如果双方都患有精神病,即使治疗效果好,发病与遗传因素仍关系密切,结婚后不能生育。
(2)如果一方有精神病,最好不要再找有阳性家族史的对象结婚,因为这样会增加精神病的遗传机率。
(3)精神病人结婚后也要按医生的要求治疗一定时期,以巩固疗效,不要认为结婚可以“冲喜”,精神病就好了。如果这样,不仅不利于巩固治疗,反而增加了复发的机会。
(4)病情完全恢复且疗效巩固的患者,恋爱结婚,要给对方说明自己有精神病,不要隐瞒病情,更不能欺骗对方,这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一旦实情暴露,会影响恋爱,对患者本人也是个打击,甚至会诱发病情复发。
因此,国家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精神病人,以不结婚为宜。经治疗病情缓解而结婚者应从优生优育出发,最好不要生育,这样对家庭和社会都有利
相关结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一方有精神疾病可以离婚吗
[律师回复]
一、一方有精神疾病能离婚吗有精神疾病致感情破裂可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认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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