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件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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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实施条件的法律依据通常为:宪法.由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行政法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件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件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1、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2、行政法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是仅次于刑事处罚的一种手段,行政处罚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让法律起到真正意义上的作用。所以当对公民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不要和法律对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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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哪几种?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宪法.由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行政法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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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依法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他实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扩展资料: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

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三,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第四: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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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什么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 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由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结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被严格限定在了有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类,而且特别强调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性规定才可以实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并不是说所有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然具有查封、扣押实施权的资格。 查封、扣押是直接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在实施程序上必须更加严格和规范。除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外,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对象、程序、财物保管、处置和解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主体比较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等。此外,还有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机构、税务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都具有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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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什么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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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环评报告是施工许可证的依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环评报告是施工许可证的依据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百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建设工程开工和施工单位进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此外,申请施工许可证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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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节约用地措施主要有哪些?主要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国家有关部委近日分别出台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据了解,这些措施主要有:一是各地要加大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力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是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三是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四是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各地要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五是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经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9日联合发布通知,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此次调整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通知明确,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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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不明确是否属于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为实现裁判公正,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并告知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为新的证据,但其仍不同意质证,此时,法官是否因该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纳。
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原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官经形式和实质审核后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外情况。
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或不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样,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官依照《证据规定》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判断。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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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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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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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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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5)、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 6)、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9)、交易完成,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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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老项目适用税率5%的政策依据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老项目适用税率5%的政策依据是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老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
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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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开除行政机关工勤人员有什么法律依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开除工勤人员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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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公务员法》: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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