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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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法》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那么是可以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那么其债权是会作为普通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哪些.

一、《企业破产法》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有哪些?

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案件的司法程序是怎么样的?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还有其他方法。

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企业破产时如果遇到特定的财产享受有担保的权利人,那么是可以优先受偿此债务,在处理时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在其他优先受债的债权人拿到债务之后,对于普通的债务才会按顺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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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最大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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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
(2)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3)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清偿,不具有优先性。举个例子:甲公司欠乙70万,欠丙20万,欠丁10万,乙丙丁均为普通债权,甲破产了,只有10万元,则乙丙丁按:7:2:1,分别受偿7万、2万、1万元。【3】破产债权清偿条件:
1、需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需提供证据、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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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3)破产债权。【2】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1)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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