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请求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协调解决,协调双方未达成合意的可以进一步由批准拆迁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拆迁安置协议行政诉讼流程怎样
拆迁安置协议行政诉讼的流程如下所示:
(一)起诉状,这要包含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行政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诉讼的请求,更为重要的是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等通知。
(四)法院立案后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开庭时间,或邮寄开庭传票;
(五)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行政判决书》。
三、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1、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拆迁安置纠纷一般是针对于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没有协商好所产生的,在发生纠纷之后就需要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由当地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只要有合法的证据就可以获得保护,拆迁房子一定要做到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这样才不会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