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补充性。
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
(二)从属性。
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三)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借款合同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有出借行为。
四、借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抵押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
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见,担保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造成借款合同无效的原因非常多,比如签了借款合同以后并没有履行出借义务,借款的原因违反法律规定等。如果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借人需要返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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