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表现在什么方面?
具体说来,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义务,亦不得滥用权利。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不得为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违背的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包括法律上的可能和事实上的可能),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的国家强制力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规定是什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即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但某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有特别规定,要求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须经批准或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依法律规定,须经外贸部门批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或期限届满时发生效力。
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
合同签订之后并不意味着一定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是符合《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而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意味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具有法律约束意义,其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内容擅自变更的,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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