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医生漏诊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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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影像医生漏诊应当及时的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和医院方面协商赔偿问题。必要的时候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是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双方所产生的医疗方面责任纠纷的。
影像医生漏诊如何处理?

一、影像医生漏诊如何处理?

影像医生漏诊应当及时的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和医院方面协商赔偿问题。针对医生漏诊误诊的处理,应当采取以下行为: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然后主管部门会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一般医院都有医疗投诉办公室,可以向其反应,如其搪塞,应要求见医院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可向医院所属的区医学会申请,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医院误诊出现后患者应该怎么办

应到卫生局或有关部门去起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办理以下手续。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提交有关资料;按规定预付鉴定费。鉴定后,若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家属支付。

关键的一点是要及时搜集所有病历(一般包括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对病历、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到医院体检或者是做相关的检查的时候,如果医院方面存在漏诊误诊等相关情况导致发生的医疗损害结果,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完全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对此赔偿的,当然在此之前,双方当事人也是可以通过接受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但这其中会涉及到司法鉴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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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后,王某主动出院前往鞍山某医院,诊断为“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随后分别行右足小趾截肢术、行右下肢静脉动脉化、行右膝下截肢术。王某认为当初在无锡医院诊治时,医生遗漏了诊治,属于医疗过错,便诉至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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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漏诊的赔偿是怎么进行的?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鉴定的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决定鉴定,由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提出鉴定申请,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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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超声漏诊误诊怎么处理?
医院超声漏诊误诊的处理时当事人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可以利用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向医院所在的区医学会进行申请,从而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如果有异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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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漏诊误诊能否投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是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漏诊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 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 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性肝炎;乙肝同时患 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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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误诊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是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漏诊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 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 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性肝炎;乙肝同时患 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
医院漏诊需要承担哪些样的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院漏诊需要承担哪些样的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院漏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被告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01年9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的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
1、头皮挫裂伤;
2、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
3、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
4、左膝关节脱位。被告对原告施行予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常规处理,于同年10月15日请上一级医院专家会诊后行左膝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原告于同年11月3日出院。2002年11月6日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原告取螺钉已无重要意义。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市级医学会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鉴定分析:
1、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
2、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
3、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果关系;
4、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引起纠纷,原告向提讼。原告据此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的医疗费用40000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从2001年11月3日起至今三年时间的误工费计14564元;继续治疗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营养费计26000元;支付原告伤残补助费16000元;4被告承担事故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159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点]
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入住被告单位治疗,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由于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检查,导致对原告的左髋关节损伤存在漏诊行为,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被告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漳平市某医院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25
6.2元、误工费964
6.17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1500元等1156
1.37元。
[评析]
本案为一起由于被告方的漏诊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过失与漏诊与患者的医疗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
②行为违反法律;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有过错。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在本案中,医疗机构的漏诊与患者的医疗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该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本案中被告的过失属于民法通则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因为主观的疏忽导致没有查明的失职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本案在审理后认定患者的医疗结果与被告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已经明确了本案具备因果关系的性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医院漏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院漏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被告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01年9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的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
1、头皮挫裂伤;
2、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
3、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
4、左膝关节脱位。被告对原告施行予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常规处理,于同年10月15日请上一级医院专家会诊后行左膝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原告于同年11月3日出院。2002年11月6日按医嘱到该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原告取螺钉已无重要意义。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市级医学会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鉴定分析:
1、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
2、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
3、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果关系;
4、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被告拒绝赔偿,双方引起纠纷,原告向提讼。原告据此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的医疗费用40000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从2001年11月3日起至今三年时间的误工费计14564元;继续治疗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营养费计26000元;支付原告伤残补助费16000元;4被告承担事故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159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点]
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入住被告单位治疗,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及治疗,由于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检查,导致对原告的左髋关节损伤存在漏诊行为,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被告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对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漳平市某医院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25
6.2元、误工费964
6.17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1500元等1156
1.37元。
[评析]
本案为一起由于被告方的漏诊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过失与漏诊与患者的医疗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
②行为违反法律;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有过错。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在本案中,医疗机构的漏诊与患者的医疗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该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本案中被告的过失属于民法通则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因为主观的疏忽导致没有查明的失职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本案在审理后认定患者的医疗结果与被告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已经明确了本案具备因果关系的性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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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误诊漏诊属于医疗事故吗
耳误诊漏诊属于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的时候发生了过错行为从而导致了患者的不良后果,那么医疗机构和相关的义务人与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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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漏诊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漏诊的赔偿是怎么进行的?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鉴定的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决定鉴定,由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提出鉴定申请,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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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误诊、漏诊延误病情的诊断和治疗,医院该承担何种责任?
[律师回复] 医院发生误诊,属于民事上的过失责任,但是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与其他民事过失责任的免除事由是有所区别的。那么,关于医院发生误诊了,哪些情况可以免除院方责任呢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医院发生误诊,可以免责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  那么,遭遇医院误诊造成人身利益损害能够请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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