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仲裁后不执行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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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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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纠纷仲裁后不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的话,首先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当然了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经济纠纷仲裁后不执行怎么办?

一、经济纠纷仲裁后不执行怎么办?

经济纠纷仲裁后不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公司破产员工的补偿是什么?

1、公司欠劳动者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目前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存在经济方面的纠纷的话是可以通过仲裁当事人,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已经达成了协商一致的仲裁条款之后,对方不果不履行的话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这是属于我们国家诉讼方面的法律内容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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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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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经济合同仲裁和劳动人事仲裁等机构所作的已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诉讼活动。如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不依法强制执行,那么就使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成为一纸空文,失去了仲裁的严肃性。仲裁裁决的执行主要包括申请执行和执行措施。
  
(一)申请执行。其条件是:1.据以执行的仲裁决定书或调解书已到履行期;2.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3.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并提供据以执行的仲裁决定书或调解书,及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等。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六个月。逾期不得申请执行。
  
(二)执行措施。包括:1.查封。指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清点后,加贴人民法院封条,就地或易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转移和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指定被执行人保管。如拒不保管,则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保管,保管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对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可以交有关单位收购、变卖,保存价款。2.扣押。指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它与查封的主要区别在于:查封一般就地查封,加贴封条,扣押一餐易地扣押,不贴封条。查封的有时可以动用,扣押的则不准动用。查封、扣押财产均须经院长批准,并须造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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