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务员病假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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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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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当事人在工作时间需要办理病假的或者是就诊的时间如果是在三天以上,那么就必须要医疗机构,也就是公立医院的证明,如果当事人是看的急诊,那么急诊是可以在请假之后再补交证明。三天病假,原来的工资是照样发放的。
辽宁省公务员病假规定有哪些?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请休假及公务外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 请休假类别及审批

第一条 请休假的类别包括病假事假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假等。假期及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第三条 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其他人员请假1至2天,由本单位负责同志批准,报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请假3天及以上,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对未经准假而擅自缺勤的、请休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未按照有关要求备案的,视为旷工,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病假、事假管理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请假到医院就诊或病休,视为病假。病假3天以上需有医疗机构证明(急诊可在事后补交证明)。在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凡占用工作时间请假办理私事的,视为事假。当月事假超过15天的,扣发次月工作性津贴。年累计事假达到或超过应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

第三章 婚假、丧假管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至3天。

第八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1至3天。

第四章 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管理

第九条 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外,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胎,增加产假15天,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条 女职工在婴儿满1周岁前享受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另给予哺乳路程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第十一条 以上假期以天计算的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在内,产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探亲假管理

第十二条 凡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同一省的,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一方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

第十三条 凡工作满1年的未婚人员,与父母不住在同一省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不在同一省的父母,每四年1次,假期20天。

第十四条 探亲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探亲路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带薪年休假管理

第十五条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工作满 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满 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各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休假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不缺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未休假补偿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八条 年休假需填写《带薪年休假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到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年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到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章 公务外出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沈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其他人员离沈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须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局机关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请假审批表

2.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3.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外出请假审批表

如果是在辽宁省当公务员,那么当事人请病假是需要出具医疗机关的相关证明的,不过这个是指如果当事人的病假期是在三天以上才需要,如果当事人的病假期没有达到三天,那么还不需要医疗机关的证明。而且病假期间如果是在两个月之内的,病假工资是照常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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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朋友在辽宁某公司上班,最近因身体不适请的病例,想咨询一下辽宁省病假工资规定2017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人生在世,谁没有点病痛的,因此在工作中病假是不可避免的,不过有的单位一请病假就把当天工资全扣了,因此劳动者要清楚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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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辽宁省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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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要去结婚了,但是不知道辽宁省公务员婚假多少天,法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律师回复]
一、元旦:  2017年1月1日至1月3日调休,放假3天  2017年1月1日(星期
五)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17年1月4日(星期
一)照常上班。  
二、春节:  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2日,放假7日。  1月27日(星期五,农历除夕)、1月28日(星期六,农历正月初
一)、1月29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
二)为法定节假日  1月6日、2月14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1日(星期
四),2月12日(星期
五)  2月6日(星期
六)、2月14(星期日)日照常上班。  
三、清明节:  2017年4月2日至4日调休,共3天。  4月4日(星期一,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  4月2日(星期
六)、3日(星期天)公休  4月5日(星期
二)照常上班。  
四、五一劳动节:  2017年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1日(星期日、“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  4月30日(星期
六)、5月2号(星期
一)公休  5月3日(星期
三)照常上班。  
五、端午节:  2017年6月9日至6月11日放假公休,共3天  6月9日(星期四,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6月11日(星期日)公休  6月12日(星期日)公休调至6月10日(星期
五)  6月12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六、中秋节:  2017年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共3天。  9月15日(星期四,农历中秋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9月17日(星期
六)公休  9月18日(星期日)公休调至9月16日(星期
五)  9月18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七、十一国庆节:  2017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  10月1日(星期
六)、10月2日(星期日)、10月3日(星期
一)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8号(星期
六)、10月9号(星期天)公休调至10月4号(星期
二),10月5号(星期
三)  10月8号(星期
六)10月9号(星期天)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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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退休人员涨工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6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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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一同事上个月请了十几天的病假,谁知道辽宁省病假工资的法律规定是多少呢?谢谢
[律师回复] 最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2017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病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病假工资的发放并不是统一的,而是看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来决定的,一般10年不到的是工资的百分之70,10年到20年的是工资的百分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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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辽宁省辽宁市职工平均工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上年度平均工资是指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每年度当地的社会统计局会向社会和社保机关公布具体数字)。
二、当获得补偿时(赔偿不存在三倍内的支持),如果本人的实际收入在平均工资的三倍内(以下)法律是支持的,超过了三倍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以三倍为最高限额。
三、当获得高额补偿时一般都有法定的支持年限,只限于十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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