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协议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3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宅基地买卖协议的签订是无效的。我国是不允许私自买卖宅基地的,宅基地是不具有可交易性的,因此宅基地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不允许转让宅基地是为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买卖协议效力是怎样的?

宅基地买卖协议效力是无效的。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证,该合同因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所谓标的的可能是指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 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款,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 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及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此外,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 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

最后,如果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现实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关涉到其生存权利,认定此类合同无效,从客观上相对公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定无效,其理由有: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买卖协议是无效协议,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能够买卖的,不允许转让的,不能够交易的,一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村民一户只能够申请一处宅基地,无法转移产权,因此宅基地买卖协议是无效协议。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6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宅基地买卖协议效力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5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3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7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0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5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6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2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7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7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4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8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6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3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5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5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宅基地买卖协议如何书写?
宅基地买卖协议的书写的注意事项是:个人宅基地买卖协议的整体格式还是比较简单的,最重要的是双方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交代清楚宅基地的付款方式,以及其他一些房产归属和违约责任等。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宅基地买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10w+浏览
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效吗
宅基地转让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一般来讲,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5)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
结合上述所列的要件,我们再来分析以下具体的买卖合同有效性问题。
1、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因此不应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具体如下:
(一)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二)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或买卖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四)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宅基地买卖转让协议怎么写?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1、甲方将坐落于 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2、甲方出具宅基地一切手续和缴费单据。3、该宅基地的转让价格。
10w+浏览
宅基地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因此,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买卖行为,应该认定买卖协议有效。而对于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协议来说,其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2)宅基地上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3)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4)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5)是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1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怎么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观点一认为:
农村私有应确认无效,
首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
我国《物权法》第153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要符合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应确定无效。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再次,由于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最后,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观点二认为: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主要是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房、地所有权分离”模式使得农民处理自己的房产受到限制。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次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办公厅的两个通知不能算作法规,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而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无疑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直接后果是违反诚实信用卖房者获益,而恪守诚实信用买房者却蒙受损失。
因此,当前司法判决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导向的后果是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应当引起司法决策者的高度重视。
其次,农村私有房屋买受人买受方为长期居住,甚至已经将城镇房屋变卖,在认定合同无效后,虽然卖方赢得了诉讼却要承担高额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买房者虽获得了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在其居无住所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再次,在我国房屋被赋予了很多的社会意义,不仅是安身立命之所,更体现为居住人的密切财产、社会依附关系。尤其当前房屋买卖大多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强烈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确认协议无效意味着买受人稳定的生活状态将面临巨大改变,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最后,在买受人占有房屋后,一般会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甚至扩建、翻建,确认协议无效还要涉及对因房屋翻建、扩建、添附等价值评估鉴定、费用补偿标准难题,甚至遭遇执行难题,如此判决的结果很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观点一认为:
农村私有应确认无效,
首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
我国《物权法》第153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要符合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应确定无效。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再次,由于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最后,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观点二认为: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主要是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房、地所有权分离”模式使得农民处理自己的房产受到限制。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次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办公厅的两个通知不能算作法规,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而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无疑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直接后果是违反诚实信用卖房者获益,而恪守诚实信用买房者却蒙受损失。
因此,当前司法判决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导向的后果是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应当引起司法决策者的高度重视。
其次,农村私有房屋买受人买受方为长期居住,甚至已经将城镇房屋变卖,在认定合同无效后,虽然卖方赢得了诉讼却要承担高额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买房者虽获得了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在其居无住所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再次,在我国房屋被赋予了很多的社会意义,不仅是安身立命之所,更体现为居住人的密切财产、社会依附关系。尤其当前房屋买卖大多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强烈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确认协议无效意味着买受人稳定的生活状态将面临巨大改变,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最后,在买受人占有房屋后,一般会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甚至扩建、翻建,确认协议无效还要涉及对因房屋翻建、扩建、添附等价值评估鉴定、费用补偿标准难题,甚至遭遇执行难题,如此判决的结果很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在我国怎样宅基地买卖协议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2、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3、甲方陈述。4、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元定金。
10w+浏览
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宅基地是给予农村集体成员用于修建房屋的土地,是对农村成员居住权的保障,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具体到各省份也有所不同。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涉及到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的占了很大一部分。要是进行宅基地买卖结果签订的合同被判无效了该怎么办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返还可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尊重双方的意思选择。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应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较短,提讼时,受让人尚未对房屋进行翻新改建,且周边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格也无明显变化的,确认合同无效后,可以简单采用相互返还的处理方式;
(2)提讼时,受让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较大的翻新改建,且周边土地和房屋的市场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的,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后应当对宅基地和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在判决买受人返还宅基地和房屋的同时,还应当判令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对房屋的翻新改建费用。对于房屋和土地的升值利益,也应按照一定比例由出卖人对买受人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比例的确定,应当属于人民自由裁量的范围,主要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加以确定;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征地拆迁的处理:提讼时宅基地上的房屋将要拆除或已经拆除的,此时原告提讼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返还宅基地和房屋,而是为了获取今后的拆迁补偿款。对于这种诉讼,应当注意区别两种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一,如果时,争议范围的土地已经完成了土地的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即集体土地已经转化为国有土地,则当年签订的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二,如果时,争议范围的土地尚未完成土地征用和农地转用手续,土地的性质仍属于集体所有的,则应当确认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的签订双方均存在过错,并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一定比例分配。也就是说:现实征地拆迁中政府及相关用地部门或单位一般只认可农村房屋的出卖人为征地拆迁的对象,并且也只认可按出卖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给予其补偿安置待遇。此时的纷争或者诉讼不再是无效合同房屋返还的问题,而是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及其分配的争议问题。对此类纠纷,一般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可以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则可以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一部分对买受人予以补偿。如果安置利益是优惠购买安置房屋,则可以按安置房市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应当由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适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从以上分析看,具体到购买农村房屋时,只要选择合适位置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细节做好充分的约定,是可以放心购买的,在遇到出卖人反悔请求解除合同时,买受人的利益也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许多纠纷案件,多数是当事人为减少费用自行协议的,没有
第三方如公证处或律师见证,结果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居多。因此,建议大家买卖房屋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十几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如何投诉私自买卖宅基地,宅基地买卖途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如何投诉私自买卖宅基地,宅基地买卖途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房屋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证,该合同因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所谓标的的可能是指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 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款,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及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此外,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 最后,如果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现实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关涉到其生存权利,认定此类合同无效,从客观上相对公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1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首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我国《物权法》第153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应确定无效。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再次,由于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最后,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要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要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认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观点一认为:
农村私有应确认无效,
首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
我国《物权法》第153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要符合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应确定无效。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再次,由于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最后,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观点二认为: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主要是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房、地所有权分离”模式使得农民处理自己的房产受到限制。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次确认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办公厅的两个通知不能算作法规,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而房屋出卖方在违规出卖房屋获得利益后又因房屋增值、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无疑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直接后果是违反诚实信用卖房者获益,而恪守诚实信用买房者却蒙受损失。
因此,当前司法判决确认此类合同无效导向的后果是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社会根基,应当引起司法决策者的高度重视。
其次,农村私有房屋买受人买受方为长期居住,甚至已经将城镇房屋变卖,在认定合同无效后,虽然卖方赢得了诉讼却要承担高额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而买房者虽获得了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在其居无住所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再次,在我国房屋被赋予了很多的社会意义,不仅是安身立命之所,更体现为居住人的密切财产、社会依附关系。尤其当前房屋买卖大多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强烈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确认协议无效意味着买受人稳定的生活状态将面临巨大改变,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最后,在买受人占有房屋后,一般会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甚至扩建、翻建,确认协议无效还要涉及对因房屋翻建、扩建、添附等价值评估鉴定、费用补偿标准难题,甚至遭遇执行难题,如此判决的结果很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宅基地买卖合同
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1、甲方同意将位于 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2、该宅基地四邻。3、双方责任。
10w+浏览
最近一直在研究农村宅基地的相关问题,有很多问题都在疑惑之中,请问一下买卖农村宅基地的效力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根据北京高院的司法指导意见,买受人是否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合同效力认定的关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是解开上述问题的“钥匙”。结合北京地区法院近两年的裁判案例来看,北京地区法院一般都以起诉前买受人是否具有房屋所在地的农业户口为判断标准,通常会参考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对于买受人是否属于或曾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面的意见。具体说来,对于农业户口的买受人,购房后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将户籍迁入房屋所在地村委会的,则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之,对于非农业户口的买受人,即使其户口已迁入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在该村参加选举等,也不应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买受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北京地区法院一般以购房家庭为参照系,只要购房家庭成员之一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
2、出卖人不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出卖人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应当满足出卖人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换言之,出卖人签订合同时为城镇居民,或起诉前已成为城镇居民,或起诉前已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是否会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从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案例来看,多数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出卖人转为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事实不能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转变为有效,即使出卖人起诉时已经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仍然有权起诉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若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则会支持出卖人的诉求,进而裁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有极少数法院裁判认为,出卖人起诉时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即便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1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住房保障 > 宅基地 > 宅基地买卖协议效力是怎样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