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审理确认合同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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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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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认合同无效审理流程是,法院依法宣布开庭,开庭以后的审理流程具体有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会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纠纷不适用于调解。
法院如何审理确认合同无效

一、法院如何审理确认合同无效?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的合同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起诉书中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准备哪些材料?

1、起诉书;

2、证据材料;

3、原告身份证以及证明被告的资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五、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需要根据本人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关于合同效力纠纷的庭审流程和其他民事纠纷是一样的,不过,一般的民事纠纷在审理清楚、明辨是非的基础上会先进行调解,但相关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法院会直接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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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样审理确认合同无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法院怎样审理确认合同无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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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确认婚姻无效一审终审不服能否申请再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宣告婚姻无效一审终审后不服能否申请再审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根据此条之规定可看出,采取一审终审制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终审制。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从上文中可知,确认婚姻无效一审终审后是不能再提起上诉的,如果对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权等有问题双方可以进行调解。婚姻不是儿戏,在做结婚和离婚的决定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切勿盲目冲动,如果婚后对婚姻不满意对双方都是伤害。
我和我老公结婚五年了,请问婚姻效力是一审终审吗,如何确认婚姻无效一审终审,具体怎么做,谢谢
[律师回复] 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1、 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 务,日常家务的代理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 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2、广义上又有两种:
(1)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
(2) 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 行结婚构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遗弃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诉讼法上,配偶关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担任辩护人等。在劳动法上, 死者的配偶有抚恤金的请求权等。在国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为变更国籍的原因等。
我有一亲戚孩子未到结婚年龄,而登记为婚姻关系,后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
[律师回复] 当婚姻确认无效后,如何认定婚姻无效确认之诉?
无效婚姻能否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再审,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有根本区别,“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不得再审”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案件。
“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是形成之诉,确认婚姻无效是确认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特指因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不包括确认婚姻无效。而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在婚姻无效制度制定之前,根本不可能包括确认婚姻无效。
2.两者法律要件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是以婚姻有效为前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而确认婚姻无效,则以婚姻无法律效力为前提,以婚姻违法为要件。
3.两者诉讼程序不同 离婚案件采取通常程序,两审终审。而目前的婚姻无效案件,采取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
4.两者申请再审目的不同 申请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其目的在于恢复婚姻关系,所涉及的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恢复问题。而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并非是要恢复婚姻关系,而是要重新确认婚姻效力,主要涉及的是婚姻性质或效力问题,并由此引起财产性质的变化。
5.两者再审的法律后果不同 由于两者性质不同,申请再审目的不同,再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再审的结果是唯一的,即恢复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再审的法律后果是多方位的,既可能引起婚姻性质或效力的变化,也可能引起财产性质诸多不同的法律效果。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原因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是可以再审的,只有婚姻关系不得再审。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为什么不得申请再审,其主要原因是:解除婚姻关系再审的目的就是要求恢复原婚姻关系,但再审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首先,离婚后一方再婚,其原婚姻关系难以恢复。离婚后一方再婚时,不愿意再复婚,而与之再婚的一方也不愿离婚,在这种情况下 ,再审难以解决恢复婚姻关系问题。
其次,法律无法强制婚姻双方和好。第
三,如果双方有恢复婚姻关系的条件和愿望,可以重新进行登记结婚,通过复婚恢复婚姻关系。第
四,再审的标准不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的标准。有些离婚案件,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判决离婚了,如何判断原判是错的?再审也难以有效解决。
无效婚姻可以再审的理由
1.法律上没有障碍 认为婚姻无效案件不得再审,主要是混淆了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与确认婚姻无效的界限。对此,已如前文所述,确认婚姻无效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不得再审的规定,当然不适用婚姻无效。因而,对婚姻无效案件再审,在法律上没有障碍。
2.婚姻无效案件可以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之所以不能再审,主要是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难以通过再审恢复。而婚姻无效再审的目的,并不在于恢复婚姻关系,而是重新确认婚姻效力。而确认婚姻效力所涉及的法律效果的范围较广,既包括身份(婚姻)关系,也包括身份财产关系,不是一个单纯的身份关系问题。而就单纯的身份(婚姻)关系来讲,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判将无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有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无效,从而消灭其婚姻关系。二是原判将有效婚姻错误地认定为无效婚姻,再审时则改判为婚姻有效,这时则有可能恢复婚姻关系。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原判认定为无效、再审认定为有效婚姻,并不必然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能否恢复婚姻关系,要从实际出发,按如下三种情况处理:第
一,通过离婚诉讼按有效婚姻解除婚姻关系。有相当多的当事人是在双方矛盾激化,无法共同生活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或法官发现)婚姻无效,而被宣告婚姻无效。对这种情况,即使再审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也会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按有效婚姻处理财产。第
二,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则不一定恢复婚姻关系。对于在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但因宣告婚姻无效导致一方或双方已经再婚,再审确认婚姻有效时,则不一定发生恢复婚姻关系的效果。比如,再婚双方均属于善意者,一般应当认定后婚有效,前婚至后婚成立之日起消灭。第
三,具有恢复婚姻关系条件的,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双方均没有再婚,或者一方或双方再婚被认定无效者,则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因而,无效婚姻在客观上是可以再审的。
3.婚姻无效案件应当再审 婚姻无效案件申请再审,所涉及的一般都是婚姻效力判断错误,而婚姻效力判断错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第
一、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判断错误。这主要是对婚姻有效与无效的判断错误,可能导致重婚罪与非罪的错误。第
二、可能导致婚姻关系非正常消灭。第
三、可能导致财产性质判断错误,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因婚姻效力认定错误,其财产性质随之错误,当事人在财产上自然蒙受损失。第
四、婚姻有效与无效,只能依靠公权力解决,不能通过私权力解决。对于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即复婚。但婚姻有效与无效的确认,私权力没有用武之地,只能通过公权力解决,因而,再审是唯一途径。第
五、对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再审,可以预防和纠正婚姻无效案件的恶意诉讼和恶意判决。婚姻无效采取一审终审制,缺乏二审监督机制,如果又不允许再审,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恶意诉讼或恶意判决,破坏法律尊严,损害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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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审理确认合同无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法院如何审理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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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想知道关于确认调解效力裁定书无效适用何种审判程序的?请大家帮我解答下关于确认调解效力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目前法律并没有为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设置更合理更简便的程序。这就引出了法院如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问题。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在各地法院中做法不一,有的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在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主要适用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具体做法如下:
  
1、法院确认的方式。法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调解组织应将案件的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法院。法院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如果审判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当事人或证人到庭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调解人到庭或以其他方式询问案件情况,以核清事实。根据审查的调解协议的具体情况,既可以按照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也可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出具执行裁定书;还可以对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发出支付令等等。法院审理的具体程序可以不受其他规则的限制,审理期限,应比一般简易程序要短,一般的应在15日内审结,复杂的可延长至一个月。
  
2、法院确认的结果。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结果可能有几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经过审理,独任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清楚、合法的,应依据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法院调解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如果独任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清或者违法或者有欺诈、强迫等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无效。在双方当事人愿意再行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主持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以此制作调解书。
  
(3)如果在独任庭制作调解书前,当事人双方撤回申请的,应裁定撤销案件;一方当事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法院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坚持不撤回申请的,应驳回申请,告知不撤回一方可以另行起诉。法院受理起诉后,在审理时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效力。
  解决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从实体上确认它是否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而在于通过程序的设置,使其如何更好地与诉讼相衔接;并在肯定人民调解正当性的前提下,如何通过程序设置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为在程序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问题,最终只能依赖程序本身来加以解决,也只有这样,我们才算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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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客户签了一份合同,现在我想去确认合同无效。朋友告诉我说要符合主体条件,所以我想知道确认合同无效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可以看出,确认合同无效属确认之诉,那么确认合同无效主体一般是合同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这个观点是从法理上阐述的,实务中具体法条没有相关的规定合同外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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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怎么审理确认合同无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法院要怎么审理确认合同无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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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各位律师你们好,是这样的,我想要知道确认婚姻无效管辖是通过什么来确认的?并且是如何确认的?如果您知道的话可以告诉我一下吗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概念
宣告婚姻无效,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认定并宣告已经缔结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二)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婚姻法解释(一)》加以明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两大类,即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一)婚姻当事人 婚姻当事人包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但是宣告婚姻无效只存在于婚姻法中,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仅指结婚当事人,即正式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缔结婚姻关系的申请,要求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并获准登记的男或者女。经登记成立婚姻关系之后,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受婚姻关系的约束,在婚姻关系中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定的义务。他们认为婚姻具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没有申请进行结婚登记或者没有获准登记的男女,如恋爱中的男女、同居中的男女、准备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被拒绝结婚登记的男女等,不是结婚当事人,无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二)利害关系人 与结婚当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即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不同。具体来说,利害关系人是指: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基层组织才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重婚或者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均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未达法定婚龄或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配偶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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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否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当然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认定标准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和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些法律关系,对于原告来讲,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的,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也比较多,比如合同内容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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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的朋友的丈夫出轨了,现在想离婚,但是去法院离婚是不通过,请问确认婚姻无效再审给怎么办?谢谢
[律师回复] 无效婚姻宣告救济程序 笔者虽提出无效婚姻宣告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实行二审终审制,但其只是应然上的考虑。《解释一》并未废止,作为体制内的法官,在案件裁判中对于《解释一》的规定应无原则适用,采取一审终审制。在此种司法现实面前,如果无效婚姻宣告判决错误,如何进行救济呢? 笔者认为,如果无效婚姻宣告判决错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当事人实施救济。有观点认为,笔者该主张与《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相违背,其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笔者认为,该规定只适用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其适用前提系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宣告并非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一种婚姻无效的确认判决。因此,无效婚姻宣告判决不适用该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无效婚姻宣告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如果发现无效婚姻宣无效婚姻宣告救济程序 笔者虽提出无效婚姻宣告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实行二审终审制,但其只是应然上的考虑。《解释一》并未废止,作为体制内的法官,在案件裁判中对于《解释一》的规定应无原则适用,采取一审终审制。在此种司法现实面前,如果无效婚姻宣告判决错误,如何进行救济呢? 笔者认为,如果无效婚姻宣告判决错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当事人实施救济。有观点认为,笔者该主张与《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相违背,其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笔者认为,该规定只适用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其适用前提系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宣告并非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一种婚姻无效的确认判决。因此,无效婚姻宣告判决不适用该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无效婚姻宣告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如果发现无效婚姻宣告判决存在错误,也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告判决存在错误,也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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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结婚了,而且十分突然,结果被他老婆告了,请问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开庭审理的程序有如下回答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通过上述说明,我们知道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法院,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也只能去法院,同时了解法院在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对当事人申请办理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确认婚姻无效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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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确认婚姻无效能再审嘛?
对于确认婚姻无效是不能进行再审了;婚姻无效的案件是属于法定的事由,是不能再做任何的改变,但如果是属于财产分割或者是子女抚养的问题而提起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支持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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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股东会议确认无效后能否再次重新确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确认股东会议无效是否可以恢复股东资格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属无效决议,利害关系股东可以此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如果是关于股东资格方面的决议,进而可以恢复股东资格。此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若只是违反一般的任意性规范,则可能属于可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具体而言,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 2、股东会伪造股东签名损害股东实体性权利形成的决议; 3、股东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 4、股东会决议直接选定董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由于股东会资本多数决的先天缺陷,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总是处于支配地位,少数股股东的意志对公司的决策难以产生有效的影响,因而在大股东的下,股东会决议就很容易出现因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而导致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利害关系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就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董事会决议亦如此。 相关内容:股东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我跟某工程公司签署的务工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我公司认为此合同属于无效要解除该合同,遭到对方拒绝,不得已诉诸法律解决,现在有个问题需请教律师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决遇到的问题,接下来就整理了一些关于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这方面的知识,供参考!
  
一、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
  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quot;一年quot;、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quot;五年quot;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
  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综上所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应拓宽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延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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