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仲裁庭审理劳动纠纷有简易程序吗?
仲裁庭审理劳动纠纷没有简易程序,仲裁庭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流程包括:
1、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3、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4、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处理劳动纠纷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
1、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2、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案情特别简单的劳动纠纷,法院才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不过用简易程序审理也不代表法院,必须在短时间之内出具判决书,最快也要三个月,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合用简易程序的,还可以转成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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