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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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监督部门承担,一般情况下不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的原因大多是犯罪嫌疑人在当地并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如果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可以执行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费用由监督机关承担,被监视居住人不承担费用。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视居住的流程有哪些?

1、审查案件,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如果符合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即可考虑适用监视居住,并依法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写明有关内容,签字、盖章,载明日期。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向犯罪嫌疑人当面宣读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3、交付执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中,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4、变更或撤销。

如果案情发生变化,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撤销或变更监视居住。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决定,然后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通知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

综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产生的费用不是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在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以后,除非无法通知,否则正常情况下需要在24个小时之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过,家属一般见不到犯罪嫌疑人,侦办阶段只有律师才能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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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费用由谁承担
监视居住中如果是指定居所的话应该由办案机关承担相关的费用,但这里的费用一般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居住的这套房子的费用,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衣食住行等这些费用还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承担的。办案机关一般只会为那些没有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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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昨天我的弟弟因为抢劫,现在我的家都被监视居住了,请问有关监视居住通信监控是由谁负责的?
[律师回复]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一般都会有警察在同房间或室外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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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公安监视居住了,指定监视居住的费用,一般由谁承担呢?不应该是我吧?谁承担呢?
[律师回复] 如果监督机关指定居所,应由监督机关支付相关费用。被监视居住的行为人不承担。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除了满足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
(一) 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如果监督机关指定居所,应由监督机关支付相关费用。被监视居住的行为人不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居住。
以上是指定监视居住的费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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