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出租权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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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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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允许他人有偿使用个人作品及作品复制件的一种权利,著作权人对个人作品享有的权利非常多,像是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是不能随便使用著作权作品的。
著作权出租权是什么意思

一、著作权出租权是什么意思?

著作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他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出租权包括以下权利: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2、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

二、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比如跟著作权人签订租赁合同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不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受限制的,一般个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以及作者去世之后的50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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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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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肖像作者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对该作品所反映的肖像权,却不享有支配权。因此如果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并与该使用人达成协议,该协议对肖像权人无拘束力,肖像权人可依自己享有的肖像权对抗肖像作者和使用人所谓的使用协议,将该双方作为被告予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过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一般来说,以人物肖像为中心的艺术品,作为临摹、创作的依据进行再创作的艺术活动,不认其为侵害肖像权,但是将这种再创作的艺术品用于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则超越了艺术活动的范围,侵害了肖像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在这里应当确立一个判断标准,即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的艺术再加工作品所体现的形象是否可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如果经过艺术加工的作品具备肖像权人的相貌特征,可以辩认为肖像权人的原貌,无论其经过何种加工,都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反之,则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3)一个非法的肖像使用行为,既侵害肖像权,又侵害肖像作品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产生两个请求权,即侵害肖像权的请求权和侵害著作权的请求权。受侵害的肖像权人和受侵害的著作权人都有权向,请求被告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程序上,两项请求权产生两个不同的诉权,可以分别行使。受害人如为两个人,两个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如果两个受害人在同一时期向,可合并审理,一并裁决。如受害人为同一个人,两个请求权如何行使,原则上应依权利人选择,可以一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还可以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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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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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国家版权局于1996年9月23日颁布实施了《合同登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的概念、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对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办理合同登记的手续、需要提供的文件、合同变更登记、撤销及注销等内容作出了尽可能详尽的规定。《办法》的出台无疑解决了实践中合同登记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合同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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