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砸车威胁要钱什么罪
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
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
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
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
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有哪些
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
但是,本罪并非以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占有财物。
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等。
司法实践中,以勒索钱财居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
威胁、要挟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或者用书信等方式发出;
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
但是,被害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威胁和要挟的方法,都属于恐吓的方法或者胁迫的方法,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犯罪只能是以作为的方式进行,换言之不作为是不能构成本罪的。
而此罪侵犯的法益可以说是比较复杂的,包括了两个方面,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或者其他权益。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中,一般来说,像敲诈勒索罪这种公诉案件的话,都是需要由被害人向我国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之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由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代表敲诈勒索案件中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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