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员应具备什么资质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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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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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鉴定人员应具备什么资质条件,被告不做司法鉴定怎么办可以进行重新鉴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鉴定人员应具备什么资质条件

一、鉴定人员应具备什么资质条件

1、专业知识条件鉴定人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专业知识,这是司法鉴定人必备的首要条件。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对自己从事的学科的专业知识经过系统的学习,理论基础扎实,应用技术熟练。

一般须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的学历,本专业以外的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2、鉴定实践能力条件鉴定实践能力是指司法鉴定人具备独自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是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基础。

对鉴定人实践能力的评断,主要是考察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成就或办理本专业案件的数量、质量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3、法学知识条件司法鉴定活动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许多鉴定业务与法律联系密切,鉴定人同时又是诉讼参与人,因此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所做的鉴定结论才能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严格履行鉴定人的职责。

主要应当掌握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证据法学等与鉴定业务紧密相关的法学知识。

4、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审核与提供证据、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才能与其任务、地位、水平和身份相称。

不同专业的鉴定人职称标准不同。

同时应当明确,有的鉴定人虽在司法部门工作,但他们是技术干部而非司法干部或公务人员。

5、思想品德条件鉴定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我国法律中虽然并没有英美法系中对品格证据的相关规定,但是鉴定人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

二、被告不做司法鉴定怎么办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一方要做司法鉴定,另外一方不同意的,视作鉴定结果对不同意的一方不利。

依照对不同意方不利的结果判决。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

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

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由于鉴定工作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不同,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也存在着各自的差异。

只有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

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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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共关系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共关系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关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良好的公关品质对于公关的实质,英国公共关系学会曾给予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公共关系的实施是一种积极的、有目的的、持久的努力,以期建立及维护一个机构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这就要求公关人员必须具备实事求是、遵纪守法、诚实可信的职业道德。由此,才能在公关行为中获得良好的信任度、支持度。相反,惟利是图,以欺诈及性贿赂手段追求工作业绩积累的行为,只能使所代表的企业在公众心目中信誉扫地。在公关界流行一句话:“以人品看产品。”
2.出色的沟通能力公关业本来就是沟通行业,包括向政府、媒体、公众宣传企业的目标、方针、政策、产品形象。这就要求出任公关角色的人员要有良好的协调、表达能力。
3.丰富的知识素养作为企业的代言人,宣传产品、介绍企业,就要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同时,面对五湖四海不同国籍、不同文化背景的公关对象,又需要对诸如民俗、礼仪、外交政策等社会学知识有一定的掌握,由此,才能形成比较全面的智力结构和能力结构,从而满足“行销适路”的公关需要。
4.强烈的公关意识一个合格的公关人员,必须具备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主动的公关意识,“行动即公关”。一方面强调言行的自控,它代表所在企业的文化和形象,影响公众对企业的态度、印象和评价。另一方面,要时刻有职业的自觉敏感,把握每一个可以公关的时机和对象,是公关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这是把握公关实质的表现。
5.百折不挠的个性成功的公关常常是长期作用的结果,要实现公关目的,就需要有一种持久的。能够面对可能出现的曲折挫折,有百折不挠的坚持和耐力。同时,面对不断推陈出新的产品、信息,要做到保持热情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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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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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何种资质
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何种资质,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质量鉴定机构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有的质量鉴定机构具有检测资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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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调解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调解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仲裁委员会要具备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仲裁委员会要具备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名称作为其特定的标志,以便于该仲裁委员会从事正常的仲裁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被批准使用的名称,可以在牌匾、银行账户、仲裁裁决等方面采用,享有专有权。仲裁委员会本身已体现出仲裁的业务特征和组织形式,所以前面再冠以地名即可。住所一般指机构的主要办事地点,仲裁委员会应有自己的固定住所,以便进行仲裁活动。
章程是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规定其行为准则,其内容括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及其议事规则。办事机构及其职责,仲裁员的聘任及解聘、仲裁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以及变更与中止等。
2、有必要的财产
必要的财产是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的,仲裁委员会的必要财产,指适用仲裁工作需要的设施、装备和的经费等,它是仲裁委员会从事民事活动的基础。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仲裁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这是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从而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这是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素质要求。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员是办案的主体,没有仲裁员就没法进行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应依照《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聘任仲裁员,并按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应载明仲裁员资历和专长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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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质物应具备什么条件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专利权质押,质物应具备什么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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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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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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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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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名飞行员,需要具备哪些心理品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概括地讲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积极的飞行动机动机是行为的源头和内驱力,是实现目标的强大动力。一个成功的飞行员,首先来自他对飞行事业有强烈的向往、强烈的兴趣、强烈的爱好和对飞行着着的追求。将飞行看作自己职业生涯的最终目标。有在飞行职业中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理想,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欲望和需要。这种飞行动机又称为飞行成就实现自我的动机,所以也叫飞行成就动机。有了这一动机,什么样的动机都不会受到干扰,它会引导、激励飞行员一步一步地攀登上飞行成就的最顶峰。
(二)良好的性格特征性格决定一个人的成功之路,性格决定一个人的毕业命运。性格特征的优劣,对于从事飞行职业也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作为一名中国空军的飞行员,它不仅关系到飞行技能的掌握和飞行能力的提高,而且关系到培养什么样的人,为谁飞行,为谁作战的根本性问题。性格特征在飞行员的整个生涯中始终起着核心作用。将良好的性格特征飞行员心理品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我军的优势所在。飞行员的良好性格特征,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热爱飞行,忠于职守。要当一名飞行员,首要的是对飞行事业的渴望与热爱。只有对飞行事业打心眼里热爱,才有可能把从事飞行作为最理想、最神圣的选择,并为此感到无比光荣和自豪,专心到场的投入,不惜一切地奉献。二是胸怀宽广,目标远大。飞行员的胸怀,似蓝天那样广阔;飞行员的目标,象太阳那样远大。要飞行,就要成为世界是最顶尖的飞行员。不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计较,不为个人恩怨是非所伤神,在他们身上始终可以看到一股朝气蓬勃、乐观向上、自信成功的精神。三是大公无私,乐于奉献。飞行员是光荣的,但是在光荣的旗帜下,也饱含着要对个人的利益做出较大的牺牲乃至献出宝贵的生命。不计名,不图利,一心扑在飞行事业上。四是英勇顽强,敢于冒险。飞行职业本身就是一项探索性、冒险性很强的职业。飞行员在一定意义上讲,首要的是有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敢于冒险的精神。特别是在完成高难度飞行课目、飞行中遇到险情、空中作战或执行科研试飞等重大任务时,这些品质就显得特别重要。五是作风泼辣,干练果断。飞行员作风特征是“战斗”型的。泼泼辣辣,干脆利索。那种患得患失、瞻前顾后、办事拖拉、无棱无角、斯斯文文的书智力障碍者气是不适合当飞行员的。六是勇于创新,自信好强。飞行员对自己事业的成就永不满足,不喜欢按照别人走过的路去走。自信心强,喜欢创造性的劳动,飞出自己的动作水平与风格。心目中有一个牢固的信念:只要我起飞,空中就没有王牌。七是办事认真,一丝不苟。飞行员中有一句很精彩的俗话:“飞行员的勇猛顽强就像下山的猛虎,飞行员的机警敏捷就像俯冲的老鹰,飞行员的沉着冷静就像大漠的骆驼,飞行员的认真细致就像绣花的姑娘”。也就是说飞行既要胆大机敏又要安详心细。飞行员办事就同他开飞机时操纵电门、手柄、杆舵一样,钉是钉,铆是铆,一点也不含糊,飞行员办事“一百个放心”。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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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鉴证人员应具备资格是什么
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人应熟悉我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流转法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具备综合的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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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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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二、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司法鉴定人员资质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鉴定人员条件:
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格、资质认定、能力验证、诚信评估、奖惩记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各省对于司法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有所不同。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是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和司法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意义,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方面,各级人民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人民委托司法鉴定,要认真审核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格,并与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签订由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展鉴定活动。对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不得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人民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各级人民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在开庭前7日,使用统一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人民要为司法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在开庭前合理期限书面报告人民。
各级司法要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定期开展能力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向人民通报。人民可将鉴定项目是否通过能力验证作为鉴定委托的参考依据。司法要完善鉴定质量检查监督机制,重点检查收集检材是否完整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分析说明是否符合逻辑、鉴定意见是否准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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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质物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
1、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3、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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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做死亡司法鉴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做死亡司法鉴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专业知识条件
鉴定人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专业知识,这是司法鉴定人必备的首要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对自己从事的学科的专业知识经过系统的学习,理论基础扎实,应用技术熟练。一般须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的学历,本专业以外的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2、鉴定实践能力条件
鉴定实践能力是指司法鉴定人具备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是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基础。对鉴定人实践能力的评断,主要是考察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成就或办理本专业案件的数量、质量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3、法学知识条件
司法鉴定活动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许多鉴定业务与法律联系密切,鉴定人同时又是诉讼参与人,因此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所做的鉴定结论才能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严格履行鉴定人的职责。主要应当掌握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证据法学等与鉴定业务紧密相关的法学知识。
4、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审核与提供证据、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才能与其任务、地位、水平和身份相称。不同专业的鉴定人职称标准不同。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人一般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物证技术学、司计学以及行业鉴定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各个专业的鉴定复核人必须是高级职称的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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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签订双方资质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揽合同的签订双方资质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一般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是没有特别的要求的,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签订合同,包括承揽合同。这些主体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等。因此,就您问题的标题来看,答案是肯定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可以是个人,而且其实定作人也不一定要是法人。
其次,就工程的某个部分交给包工头完成的具体事项来说,并不适用以上的一般性原则。原因是,建筑工程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作业,我们国家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施工者都有非常严格的资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建设施工的承包合同中或分包合同中,对承揽人,即施工者是有特殊要求的。因此,就您具体的问题来看,工程是不能随便交给某个人(包工头)来完成的。
最后,顺便讲一下,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总的承包合同是否允许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建筑施工实行总承包,因此,我推断您是代表总承包人而非业主。请查核总承包合同中是否对分包作出了约定,如果禁止您公司分包的而仍然分包的,则属于违约,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您即将分包的工程是否是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完成。同样的,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有严格的规定,某些工程必须有一定资质的单位或经过特殊培训的人员方可进行施工。因此,请核实您将分包的工程是否需要特定资质的单位或人员才能施工,工程一般不可以随便分包。
3、如果您要将工程分包出去,
首先请确认以上两点。同时,我想对您提示一下任意分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方面是否违约要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如果该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所安排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您将工程分包给了无资质的施工队,那么您将承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连带责任。
投资控股公司注册资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原件,但需设一名监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需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人代表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房产证复印件。5,多个字号的、注册资本,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董事会至少要有三名以上董事会成员)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可以将现在要做的或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也可以聘请,可以设董事会,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注册时。8。6。一人有限公司。3;规定、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公司时、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公司时、董事,股东、公司章程、注册地址,公司注册时必须有一位股东(投资者),公司成立时。上海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需提供租赁协议,同行业中。新、股东及出资比例,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东投资注册公司、公司名称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监事按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等,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二人及以上的股东。1。7、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原件注册公司的条件有很多。10。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照片、财务人员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主要有公司股东,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监事,可以设监事会(需多名监事)。股东可以担任执行董事。股东不能担任监事,包括标点符号,需拆开来查名、董事,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2,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4、董事公司成立时。9,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必须要有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时;公司法,若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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