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一般大约在6个月内判刑。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但是,如果案情复杂情况特殊,如存在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权等特殊情况的,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当然,如果案情比较简单的,时间也可能较短,可能在四到五个月之内就会由法院判决。
二审一般二个月,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判刑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
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
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
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
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
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除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但并不是说被逮捕一定会判刑,案件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没有法院的判决下任何机关不能定罪判刑,如果经案件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等于是办理了错案,犯罪嫌疑人就不会判刑而是选择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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