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什么,单位犯罪的刑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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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什么,单位犯罪的刑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什么,单位犯罪的刑罚

一、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什么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1、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应是单位内部的非领导成员,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如果不具有单位成员身份的自然人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其参与实施相应的单位犯罪,则成立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

2、该人员须对所实施的单位犯罪主观上是具有过错的,客观上是积极参与的。

3、该人员须在实施单位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的,是单位犯罪的行为实施者和积极完成者。

如果所起作用小,且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刑罚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一般来说,作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通常会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为单位实施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本质都有可能是通过这些高管共同开会研究决定的。

相对来说就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比如说单位的法人代表,不管对于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否真正知情,肯定都要因法人代表的这种身份被追责。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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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三,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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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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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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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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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即在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特点有许多地方相异,这就决定了在追究单位犯罪的案件中,对单位诉讼参与人要采取特殊的诉讼方式。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
1、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庭前审查
除了应审查一般事项外,还应审查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需要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补送。
3、诉讼代表人确定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4、诉讼代表人出庭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5、诉讼代表人权利
适用有关被告人的权利。
6、补充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的,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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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涉案财物的处理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8、审理障碍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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