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到底什么是反洗钱双罚制?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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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在我国到底什么是反洗钱双罚制,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在我国到底什么是反洗钱双罚制?

一、在我国到底什么是反洗钱双罚制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单位的处罚的罚金应高于起次要作用的单位,这是处罚单位共同犯罪的原则。

侵犯知识产权罪也是适用的双罚制。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预防洗钱活动反洗钱法律制度可分为刑事打击和预防、监控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洗钱活动的刑事打击主要体现为《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以《刑法》为依据,通过刑事侦查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是以客户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和记录保存等制度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其目标。

《反洗钱法》着力于建立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

2、维护金融秩序我国对洗钱的防范工作起步于金融业。

200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反洗钱三个规章,首先在银行业领域开展了反洗钱工作,对建立金融业反洗钱制度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规定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将预防、监控洗钱的领域扩大到所有金融业。

《反洗钱法》确认了打击洗钱活动对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意义,将维护金融秩序作为其宗旨之一。

3、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反洗钱法》通过建立对洗钱活动的预防监控机制,增加了犯罪分子洗钱的难度,减少了犯罪分子享用犯罪所得的空间,从而达到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作用。

另外,人民银行等部门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和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可以发现犯罪线索,为侦查机关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提供支持,从而威慑犯罪分子,产生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作用。

同时,打击洗钱犯罪是遏制其上游犯罪的关键环节,是切断或限制犯罪集团的资金来源、削弱或控制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实际上什么是反洗钱双罚制的这个问题也很好理解的,反洗钱和双罚制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因为洗钱这种犯罪行为有很多,甚至大多数就是属于单位犯罪的,那我国对于单位有洗钱的这种行为所采用的处罚制度是追究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并且又要对单位进行罚款,这是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双罚制。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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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不双休违反劳动法吗?我们公司是26天制今年国庆不放八天假违反劳动法吗?
[律师回复]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
1、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但是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2、单位安排您加班,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您加班费。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基于上述规定,法律不鼓励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如确有需要,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周末加班为工资的两倍,国庆假期为工资的三倍。建议您结合上述规定的加班费的计算方式自行计算自己的加班费,然后向单位主张加班费。
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
1、收集劳动合同、考勤表、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
2、单位的安排加班的证据,如通知、文件等。
反洗钱义务包括哪些,如何理解反洗钱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b)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c)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d)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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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到底什么是反洗钱双罚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在我国到底什么是反洗钱双罚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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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中国可不可以合法制作小型反应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目前我国私人尚不能合法制作小型核反应堆。因为,批准的《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年)》,没有允许或者鼓励私人资本进入核领域。    《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年)》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方针  贯彻“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的电力发展基本方针,统一核电发展技术路线,注重核电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坚持以我为主,中外合作,以市场换技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国内统一组织消化吸收,并再创新,实现先进压水堆核电站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自主化。形成批量化建设中国品牌先进核电站的综合能力,提高核电所占比重,实现核电技术的跨越式发展,迎头赶上世界核电先进水平。  在核电发展战略方面,坚持发展百万千瓦级先进压水堆核电技术路线,按照热中子反应堆—快中子反应堆—控核聚变堆“三步走”的步骤开展工作。积极跟踪世界核电技术发展趋势,自主研究开发高温气冷堆、固有安全压水堆和快中子增殖反应堆技术,根据各项技术研发的进展情况,及时启动试验或示范工程建设。与此同时,自主开发与国际合作相结合,积极探索聚变反应堆技术。  坚持安全第一的核电发展原则,在核电建设、运营、核电设备制造准入,堆型、厂址选择,管理模式等工作中,贯彻核安全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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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亲戚打官司,要竞争法制建设了,想知道国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建设该怎么办呢?谢谢!
[律师回复]
(一)在立法技术方面,规定了“一般条款”(兜底条款)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这一条款明显地包括了法律未加规定的所有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在适用除外规定方面,制定得相当详尽完备
  在总共30条的法律中就有16处之多的条款属于“不在此限”的除外规定,第7条是这样规定的:
(1)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之外,进行零售销售活动,以便加快商品倾销,并给人以担保买者受益的印象(特价销售活动),可以对行为的预告人或实施人请求停止行为。
(2)标明原料或价格的特定商品的要约如果未限定时间,而与企业的正常经营又相适应(特价要约),则不属第1款所述特价销售活动。
(3)第1款不适用于持续12个工作日的下列特价销售活动:1)从1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一以及从7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一开始,在上述期间陈列纺织品、服装、鞋类、皮货或体育用品而进行销售(冬末换季销售与夏末换季销售)。2)企业生存每满25周年而在该企业营业部门内进行庆祝(庆祝典礼销售)。可见完备的适用除外制度是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在具体行为的规定方面,内容详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如在第8条关于“清仓销售”的规定中,就涉及6款12个小项的内容,其中对清仓销售的条件、持续的时间、适用除外的情形以及请求停止行为的对象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个条文大约有800字,由此可见其操作性之强。
  
(四)在法律责任形式方面,规定了刑事责任的适用
  如第15条“商业诽谤”中规定“对他人的营利业务、企业主或领导人本人、他人的商品或工业给付恶意主张或传布构成损害商事企业的违背真实的事实者,应被科以最高为1年之徒刑或罚款”。
  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的启示
  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点的分析,能给予我们的诸多启示,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进行了思考,认为亟需完善。
  
(一)确立一个一般条款(兜底条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明文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关于“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兜底条文,这大大限制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力度,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一个一般条款是必要的,可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并且也可大大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完善适用除外制度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只有第11条涉及到适用除外规定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除外规定相比,就显得非常粗略,缺乏严格的限定。因此,我国应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做法,扩大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并详细规定除外制度的条件、范围、时间、地点。
  
(三)详尽规定具体内容
  在具体内容方面,规定应更为明确、具体,以增强其操作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些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法律特征的具体描述,致使理解和执行常常发生困难。如第10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只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该行为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作了规定。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的规定就显得非常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细化条文内容,增强其操作性,是完善该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反不正当竞争应完善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并存的制度,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以行政责任来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这势必影响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的积极性。而且在该法中并没有明确、直接地规定刑事责任,而是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极度不能适应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的,因此应当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刑事责任方面内容,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效地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倾销是双反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倾销和反补贴。 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2、反倾销( Anti- 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第三十九条 补贴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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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反是反倾销和反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双反是反倾销和反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反倾销和反补贴。
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2、反倾销(
Anti-
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第三十九条 补贴造成的损害、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或者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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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反是反倾销还是反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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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中国能不能私人合法制作小型核反应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目前我国私人尚不能合法制作小型核反应堆。因为,批准的《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年)》,没有允许或者鼓励私人资本进入核领域。    《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年)》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方针  贯彻“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的电力发展基本方针,统一核电发展技术路线,注重核电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坚持以我为主,中外合作,以市场换技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国内统一组织消化吸收,并再创新,实现先进压水堆核电站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自主化。形成批量化建设中国品牌先进核电站的综合能力,提高核电所占比重,实现核电技术的跨越式发展,迎头赶上世界核电先进水平。  在核电发展战略方面,坚持发展百万千瓦级先进压水堆核电技术路线,按照热中子反应堆—快中子反应堆—控核聚变堆“三步走”的步骤开展工作。积极跟踪世界核电技术发展趋势,自主研究开发高温气冷堆、固有安全压水堆和快中子增殖反应堆技术,根据各项技术研发的进展情况,及时启动试验或示范工程建设。与此同时,自主开发与国际合作相结合,积极探索聚变反应堆技术。  坚持安全第一的核电发展原则,在核电建设、运营、核电设备制造准入,堆型、厂址选择,管理模式等工作中,贯彻核安全一票否决制。
中国能不能私人合法制作小型核反应堆?
[律师回复] 对于中国能不能私人合法制作小型核反应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目前我国私人尚不能合法制作小型核反应堆。因为,批准的《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年)》,没有允许或者鼓励私人资本进入核领域。    《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年)》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方针  贯彻“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的电力发展基本方针,统一核电发展技术路线,注重核电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坚持以我为主,中外合作,以市场换技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国内统一组织消化吸收,并再创新,实现先进压水堆核电站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自主化。形成批量化建设中国品牌先进核电站的综合能力,提高核电所占比重,实现核电技术的跨越式发展,迎头赶上世界核电先进水平。  在核电发展战略方面,坚持发展百万千瓦级先进压水堆核电技术路线,按照热中子反应堆—快中子反应堆—控核聚变堆“三步走”的步骤开展工作。积极跟踪世界核电技术发展趋势,自主研究开发高温气冷堆、固有安全压水堆和快中子增殖反应堆技术,根据各项技术研发的进展情况,及时启动试验或示范工程建设。与此同时,自主开发与国际合作相结合,积极探索聚变反应堆技术。  坚持安全第一的核电发展原则,在核电建设、运营、核电设备制造准入,堆型、厂址选择,管理模式等工作中,贯彻核安全一票否决制。
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哪些
[律师回复]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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