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难以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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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诉讼前——非恶意拖欠的证明与协商。收到传票之后,尽快向银行方提供相应的非恶意拖欠的证明材料。2、诉讼时——积极抗辩、庭下调解。在法庭上一定要积极为自己进行申辩,找出原告方的漏洞,精准打击。关于信用卡难以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的问题,希望下面律图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信用卡难以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

一、信用卡难以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

1、诉讼前——非恶意拖欠的证明与协商

首先,在银行打算起诉自己之时,或是自己已经收到传票之后,尽快向银行方提供相应的非恶意拖欠的证明材料,比如最近的消费记录、最近的收入证明等,向银行方讲明自己的困难之处,尽可能争取到与银行方的协商还款机会。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还是去寻找一些专业的债务优化人员或是金融类的法务人员,让他们帮助自己与银行方尽快达成诉讼前调解。

2、诉讼时——积极抗辩、庭下调解

在法庭上一定要积极为自己进行申辩,找出原告方的漏洞,精准打击。如果这个时候再多听取一些债务优化师的意见,用一些方法与银行达成庭下调解,便能最大程度上避免损失,防止自己直接被划入失信人员名单。

3、诉讼后——妥善应对催收、达成还款协议

即使是面临诉讼结束、自己败诉的情形,也有最大程度减少烦恼的方案。专业的债务优化人员能够为您应对接踵而至的第三方催收骚扰,与债务人协商出相应的还款方案,直接联系银行方,做到最大程度的减免、最长期限的延期还款与二次分期还款,减轻您的还款压力。

二、信用卡没还钱是怎么判决的

1、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3、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三、信用卡负债过多强制执行手段

欠钱不还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钱义务,并伴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按照债务人提供的对方身份证号和相关信息,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来进行还款。

1、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2、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难以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怎样解决的回复。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遇到信用卡纠纷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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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为什么执行难,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律师回复] 金融案件为什么执行难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
(一)企业原因
1.企业不景气无力清偿债务。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2.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思想存在误区。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又不是他一家。
3.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财产不清,权属不明。
4.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趁改制之机,采取各种手段,设立新公司,从而逃避债务。
(二)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
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未能坚持“三查”制度。多年来的信贷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银根或紧或松,时宽时严,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
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
3.金融部门拘泥于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
(三)执法大环境的影响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企业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或有的企业是本地的主要税源,对这些企业的执行往往会得到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严重影响的执行。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的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 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 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证券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期货经纪公司; (5)保险公司; (6)信托投资公司; (7)融资租赁公司; (8)农村信用合作社; (9)城市信用合作社;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 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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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为什么执行难,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金融案件为什么执行难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
(一)企业原因
1.企业不景气无力清偿债务。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2.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思想存在误区。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又不是他一家。
3.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财产不清,权属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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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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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为什么执行难,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金融案件为什么执行难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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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不景气无力清偿债务。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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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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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破产清算要多久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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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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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起诉后,法院不是马上就确安排开庭审理或者直接下判决的,一般还需要等一段时间,而且在判决以前都是可以撤诉的。可以去寻找一些专业的债务优化人员或是金融类的法务人员,让他们帮助自己与银行方协商调解。想进一步了解信用卡难以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求解决方法可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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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诈骗的行为
[律师回复]
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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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的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务】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立法模式的不足
第一企业破产法和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对清偿顺序的规定采取列举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穷尽所有的债务,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在已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破产债务中,有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对公性质债务以及违规压票应转出而未转出的单位存款债务等。金融机构的这些债务本身又有其特殊性,具有优先清偿的法理基础。《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法均没有对这些债务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
第二按照金融机构类别立法不利于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统一。从金融机构立法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均根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对债务清偿顺序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同一金融机构可能同时欠有储蓄存款债务和保险金债务。这表明,现有《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将不适应综合经营时代对债务清偿顺序的要求。
第三各特别法之间在立法理念上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在协调性方面,立法机构没有对在出现不同部门法律所规定的优先权竞合情形下的清偿顺序做出规定。在一致性方面,我国《证券法》对客户持有的证券以及客户保证金债务赋予了取回权,从而确保了证券客户保证金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因证券机构的破产而受到任何影响。但是一方面,保险法和银行法并未赋予保险金债务和储蓄存款债务取回权效力,保险金债务和银行储蓄存款债务的优先性远远低于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另一方面,我国《证券法》并未对客户保证金债务做出机构债务和自然人债务的区分,对机构和自然人的保护力度相同。而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仅给予储蓄存款债务优先受偿权,非自然人存款不享有优先权。然而相比较具有投资性的证券保证金而言,逻辑上法律给予具有生存保障性质的储蓄债务的保护力度应不小于给予证券客户保证金债务的保护力度。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存在适用上的不便,但是综合经营时代的来临这种格局将给法律适用带来阻碍。
第四特别立法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之间缺乏协调性。《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和《企业破产法》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证券法》和《信托法》与《企业破产法》无论在债务总类还是立法模式上均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我国破产金融机构债务清偿顺序的特殊规则与《企业破产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理顺,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始终存在。此外,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新增加了多种优先债务,而立法机构没有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这必然使特别法与《企业破产法》的不协调程度增大。
你好律师,我想了解一下金融凭证诈骗罪构成条件,但是我一直找不到相关的内容,所以来问问你们知道吗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谓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就是已经过伪造手段产生或变造手段加以改变的虚假金融凭证。
所谓使用,在这里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没有使用的,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用之骗取了他人财物的,这时,伪造、变造的行为实属本罪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应当指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杏则,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即使有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实际骗取的数额,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企图或在客观上可能骗取的数额加以全面分析而认定。可能达到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犯罪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未遂论处。所谓数额较大,参照《解释》,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使用金融凭证诈骗达到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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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判决,被告找不到,原告不清楚被告财产情况怎么办
[律师回复] 法院起诉找不到被告人的,可以公告送达,然后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后果是怎样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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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金融案件执行难?
[律师回复] 金融案件为什么执行难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
(一)企业原因
1.企业不景气无力清偿债务。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2.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思想存在误区。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又不是他一家。
3.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财产不清,权属不明。
4.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趁改制之机,采取各种手段,设立新公司,从而逃避债务。
(二)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
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未能坚持“三查”制度。多年来的信贷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银根或紧或松,时宽时严,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
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
3.金融部门拘泥于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
(三)执法大环境的影响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企业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或有的企业是本地的主要税源,对这些企业的执行往往会得到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严重影响的执行。
逃废的金融难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缺乏大格局意识,对逃废债严重性认识不足。企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大多只从各自立场出发,认为逃废债不过是让银行“少赚一些”,企业考虑自身利益,地方政府考虑大型企业维稳的社会功能,缺乏宏观经济视野,忽视了逃废债的连锁效应,没有认识到逃废债行给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恶劣影响。在这样的意识主导下,即使有良好的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在执行时也会大打折扣。因此,打击逃废债行为首先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经济社会的稳定中做出正确的权衡。 逃废债行为界定不清晰,亟待廓清。一方面,我国缺乏对逃废债行为的明确定性。当前,企业逃 废债行为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 势,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挂羊头,卖肉”,以资产重组、转型升级的合法方式掩盖其逃废债目 的。如某集团对其下属公司以集团战略转型为名,将子公司优质资产转移至其他公司。如何认定企业的 类似行为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另一方面,处罚对象不清。认 定企业逃废金融债行为之后,监管机关必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处罚相关主体,但仅处罚对象不能仅限于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 用权力,逃废金融债的行为,通过 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财产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于此类情形,监管部门应对处罚主体、惩戒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真正达到行政处罚的目标。 “各扫门前雪”,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由于逃废债务行为方式众多,因此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均会对逃废债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监管。例如,针对诉讼进行逃废债的行为,司法部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转移资产方式的逃废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完善登记制度预防打击;中国银行业协会则针对逃废债行为建立了“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等;银监会正在研究出台专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文件。可以看到,为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部门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以达到监管目的,但效果却往往差强人意,原因就在于企业涉及的监管领域众多且存在交叉,仅用块状监管理念难以精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因此,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是必要的。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纵容当地企业逃废债。在经济下行期,有些企业尽管被纳入“三去一补一降”的范围,存在经营不善、偿债能力下降等问题,但因为承担着吸纳大量就业和社会维稳的职能,地方政府往往选择“丢卒保车”,为了让这些企业维持正常经营,安置企业员工,保持社会稳定,最终牺牲债权银行利益,单方面采取“消债”行为,纵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
打击逃废金融债务难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缺乏大格局意识,对逃废债严重性认识不足。企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大多只从各自立场出发,认为逃废债不过是让银行“少赚一些”,企业考虑自身利益,地方政府考虑大型企业维稳的社会功能,缺乏宏观经济视野,忽视了逃废债的连锁效应,没有认识到逃废债行给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恶劣影响。在这样的意识主导下,即使有良好的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在执行时也会大打折扣。因此,打击逃废债行为首先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经济社会的稳定中做出正确的权衡。
逃废债行为界定不清晰,亟待廓清。一方面,我国缺乏对逃废债行为的明确定性。当前,企业逃 废债行为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 势,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挂羊头,卖肉”,以资产重组、转型升级的合法方式掩盖其逃废债目 的。如某集团对其下属公司以集团战略转型为名,将子公司优质资产转移至其他公司。如何认定企业的 类似行为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另一方面,处罚对象不清。认 定企业逃废金融债行为之后,监管机关必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处罚相关主体,但仅处罚对象不能仅限于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 用权力,逃废金融债的行为,通过 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财产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于此类情形,监管部门应对处罚主体、惩戒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真正达到行政处罚的目标。
“各扫门前雪”,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由于逃废债务行为方式众多,因此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均会对逃废债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监管。例如,针对诉讼进行逃废债的行为,司法部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转移资产方式的逃废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完善登记制度预防打击;中国银行业协会则针对逃废债行为建立了“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等;银监会正在研究出台专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文件。可以看到,为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部门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以达到监管目的,但效果却往往差强人意,原因就在于企业涉及的监管领域众多且存在交叉,仅用块状监管理念难以精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因此,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是必要的。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纵容当地企业逃废债。在经济下行期,有些企业尽管被纳入“三去一补一降”的范围,存在经营不善、偿债能力下降等问题,但因为承担着吸纳大量就业和社会维稳的职能,地方政府往往选择“丢卒保车”,为了让这些企业维持正常经营,安置企业员工,保持社会稳定,最终牺牲债权银行利益,单方面采取“消债”行为,纵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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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难以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最佳处理方法
1、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延期还款或者停息挂账的还款计划;2、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请求原告撤诉。避免进入后续诉讼程序;3、如果与债权人无法协商一致,只能积极应诉。那么信用卡难以还清,被金融机构告到法院最佳处理方法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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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怎么解决新三板企业融资难及各种缺钱问题
[律师回复] 挂牌没钱找“挂牌贷”除了比较“传统”的股权质押,全国股转系统的众多合作银行还推出了一系列的针对挂牌企业在各个阶段、各种情形下的多类型服务。有的企业体量小、现金资产不太充裕或周转比较苦难,尤其是一些中小创新企业,想挂牌却无力支付券商上百万的辅导费用,虽然地方政府有补贴,但是资金全部到位往往需要挂牌成功,而券商有时要求企业先支付一部分资金,这时候企业就会犯难了:要是账上资金给了券商,这几个月如何周转啊别着急,可以试试找银行办个“挂牌贷”。所谓挂牌贷是指全国股转系统合作银行只针对拟在新三板挂牌,并已和相关推荐机构签订推荐挂牌辅导协议的中小企业,根据当地政府对其补贴金额,给予其一定额度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挂牌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或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业务。目前推出这种业务的银行有光大银行、浦发银行(600000)和广发银行等。发展要钱诸多抵押贷对于新三板企业来说,融资发展应该是第一要务,但是到哪里融资呢定向增发要面对各种投资人的精挑细选,要是市场行情冷淡,还可能没人敢投,行业不行,也没人敢投……总之,各种困难。但是如果你愿意换种思路,愿意以抵押或质押一定资产的形式进行融资,那路子可能会宽广很多。如果你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多,那好,现在知识产权也可以质押!光大银行、贵阳银行和西安银行等纷纷推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从银行办理贷款,例如西安银行推出了这样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或其主要股东)以其合法拥有且可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质押而获得银行的贷款,质押率最高可以达到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45%。如果你是一家应收账款较多的企业,你可以使用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从而获得银行贷款,目前,杭州银行、西安银行等银行都推出了这种创新业务。除此之外,你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或担保从银行获得保证保险贷款或担保贷款,还可以通过已有投资机构的背书从银行获得投联贷……总之,这种需要抵押、质押或保证的贷款五花八门,也是目前的主流。不想抵(质)押找“信用贷”当然,如果你不想通过抵押、质押或者担保这种有包袱的方式获得资金,你也可以试试信用贷款——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哦!目前,华夏银行(600015)、交通银行、兴业银行(601166)、齐鲁银行和杭州银行等诸多银行都推出了信用贷款。例如,华夏银行推出了以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商”为己任,专为轻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出无需抵押、无需担保的特色融资产品—信用贷。流动资金贷款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大咖缺钱找“精英贷”如果你是一家新三板企业的董事长、董秘等高管甚至核心技术人才想借钱买房买车呢有办法吗当然有,咱们的新三板企业齐鲁银行推出了人性化的精英贷:针对齐鲁银行已做授信的新三板挂牌和拟挂牌企业高管的个人消费、经营融资等需求,视具体情况匹配相应的额度。企业高管包括:原始股东、核心员工及一致行动人等。到底是深入三板企业阵营的银行啊,知道三板大咖们的实际需求,搞出这么个人性化的产品!做市没劲找“做市诚信贷”如果你是一家做市转让企业,倦于做市的无滋无味,别急,做市也是有好处的,怎么着杭州银行推出了做市诚信贷:主营业务突出、有较好成长性,同时财务状况清晰、负债率较低的做市挂牌企业,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请注意这是信用贷款哦!是不是爽翻了此外,对于做市转让企业,信用贷款的额度都会比一般企业高。例如,兴业银行推出的信用贷款,对于已挂牌企业额度是800万,如果是做市企业则有1000万额度;再如齐鲁银行的信用贷款,普通企业额度只有300万,如果是做市企业那就有500万额度了。你看,做市企业还是会被区别对待吧。兼并收购缺钱找“并购贷”当然,如果你是一家打算兼并收购的企业但是自己却没有充足的资金,也不打算发行过多的股份,毕竟发行股权容易稀释其他人的权益也容易丧失控制权啊。那好,广发银行、齐鲁银行等银行推出了并购贷款。所谓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简直是要上天的节奏啊,这也可以!事实上,去年11月推出的《分层意见稿》就提出要在创新层试点推出并购贷款的政策红利,你看,这就来了。除了上面说到的这些产品外,还有很多综合性和结构性的产品,例如招商银行推出的“小贷通”业务,该产品涵盖挂牌贷、股权质押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科技补贴贷、订单贷、知识产权贷、供应链融资和上市贷等全流程业务产品。再如,广发银行推出的结构化融资:广发银行为达到调整客户资本结构、优化客户负债期限、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的目的,通过综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股权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及其它标准化的金融工具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融资、股权私募、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贷款、票据、债券(商业票据)等,设计出的有机、综合、完整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总之,银行正在为新三板企业提供着越来越多的产品服务,就看企业会不会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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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金融债务难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缺乏大格局意识,对逃废债严重性认识不足。企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大多只从各自立场出发,认为逃废债不过是让银行“少赚一些”,企业考虑自身利益,地方政府考虑大型企业维稳的社会功能,缺乏宏观经济视野,忽视了逃废债的连锁效应,没有认识到逃废债行给宏观经济环境带来的恶劣影响。在这样的意识主导下,即使有良好的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在执行时也会大打折扣。因此,打击逃废债行为首先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在经济社会的稳定中做出正确的权衡。 逃废债行为界定不清晰,亟待廓清。一方面,我国缺乏对逃废债行为的明确定性。当前,企业逃 废债行为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 势,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挂羊头,卖肉”,以资产重组、转型升级的合法方式掩盖其逃废债目 的。如某集团对其下属公司以集团战略转型为名,将子公司优质资产转移至其他公司。如何认定企业的 类似行为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另一方面,处罚对象不清。认 定企业逃废金融债行为之后,监管机关必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处罚相关主体,但仅处罚对象不能仅限于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 用权力,逃废金融债的行为,通过 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财产削弱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对于此类情形,监管部门应对处罚主体、惩戒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真正达到行政处罚的目标。 “各扫门前雪”,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由于逃废债务行为方式众多,因此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均会对逃废债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监管。例如,针对诉讼进行逃废债的行为,司法部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转移资产方式的逃废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完善登记制度预防打击;中国银行业协会则针对逃废债行为建立了“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等;银监会正在研究出台专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文件。可以看到,为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各部门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以达到监管目的,但效果却往往差强人意,原因就在于企业涉及的监管领域众多且存在交叉,仅用块状监管理念难以精准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因此,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是必要的。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纵容当地企业逃废债。在经济下行期,有些企业尽管被纳入“三去一补一降”的范围,存在经营不善、偿债能力下降等问题,但因为承担着吸纳大量就业和社会维稳的职能,地方政府往往选择“丢卒保车”,为了让这些企业维持正常经营,安置企业员工,保持社会稳定,最终牺牲债权银行利益,单方面采取“消债”行为,纵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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