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中买卖双方是谁
行纪合同里并没有买卖双方,行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人从事贸易活动,并将该贸易活动的利益移转给该他方,而他方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
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
(1)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间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时可以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2)行纪合同关系中,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间接代理制度中,类似情形,经由间接代理人,即受托人披露义务的行使,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有介入权,可基于介入权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3)行纪合同关系中,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间接代理制度中,类似情形,经由间接代理人,即受托人披露义务的行使,第三人有权选择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来主张损害的赔偿,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享有哪些提存权
1、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一)、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
(二)、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三)、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
(四)、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领委托物,却无理由地拒绝。
(五)、提存的标的物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
2、卖出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存在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的情形。
(二)、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
(三)、委托人不取回或处分委托物。
(四)、委托物适宜提存。
行纪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因此不存在买卖双方一说。
行纪人享受的提存权包括两方面,一种是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一种是卖出行纪中的提存权,这两种提存权的构成不同。
行纪人要按照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委托物或卖出委托物,需要催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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