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程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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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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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招投标工程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怎么确定,建筑合同违约后能要利息吗?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招投标工程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怎么确定?

一、招投标工程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怎么确定

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对此类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故此招投标工程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当事人之间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应以违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认定,而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应由守约方举证证明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或提供造成损失的相应事实依据。

如果事先双方承诺在违约后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减轻违约责任,对该部分违约金主张无需再行举证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建筑合同违约后能要利息吗

建筑合同违约后不一定能要利息,我国尚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可以结合以下规定判断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不管单位与其他的民事主体签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都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可能。

而任何的违约行为都有造成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可能,一旦受损,违约的一方就有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可能。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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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程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怎么确定?
招投标工程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这是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对此类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对于双方对违约金的支付有约定的情形,如果约定的数额与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数额相差很大,那么可以协商调整违约金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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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叔叔参与招投标了,好不容易给拿下一个工地,并且还签订合同了,但是因为原材料问题没到位,让时间给超期一周才完成的,现在客户有意见了,甲方招标违约金比例如何呢? 工程招投标违约金比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上的违约金,是指合同签订时约定违约发生时,违约方应向受损害方支付确定数额(直接约定金额或者约定一种可以确定金额的计算方法)的货币,是在违约发生前已经确定,不存在按照什么标准计算的问题。另外,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我国amp;lt;amp;lt;劳动合同法amp;gt;amp;gt;明确只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种违约金:
1.用人单位出资让劳动者去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但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支出的培训费用,且按约定期限逐年递减.
2.关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可以约定竞业期违约金,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不得到同类的公司就职.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离职后原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不能到同类单位任职的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不算违约.
现在来说说各种情况:
一.劳动者自动辞职的.
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上述第1点,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如果上述第2点,在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后违约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劳动者不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就是合同里约定了也无效.
二.由于单位违法,劳动者提出辞职的,
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上述第1点,劳动者不需支付,有第2点的按一的做法.
三.劳动者无过错,单位提出解除的.
如有上述第1点,劳动者不用支付,如有第2点按一的做法.
四.由于劳动者的重大过错,单位提出解除的.
按一的做法.
.合同未到期,公司裁员.
A)08年前部分从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B)08年后部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
C)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个月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D)如果违法解除合同,就是amp;quot;没犯什么大错误amp;quot;,单位提出裁员,而与你协商不一到的,A,B项双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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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为投标人看标书违法吗
如果对被泄漏的投标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就涉嫌违法了。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保密的义务。如果泄漏,至少是违规了,应该受到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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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招投标包了个工程,对方说是要交先扣除违约金什么的,我之前不知道这事儿呀,工程预算费扣除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啊? 想知道的是工程决算是否包含违约金?工程违约金能从决算中扣除吗?
[律师回复] 工期违约处罚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
7.
2.
4.(3)款“每延误1日,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0.3%的违约金”的规定计算。该工程合同明确“本工程合同价款为709422
6.79元。其中预留金64492
9.71元,屋面板施工协调配合费暂定为90000元,即固定包干价为635929
7.08元。争议问题:施工单位表示合同约定采用总价包干的结算方式,工期违约处罚的计算基础应当是固定包干价635929
7.08元,预留金64492
9.71元不属承包范围。我中心认为合同已明确“本工程合同价款为709422
6.79元”, 计算基础应当按709422
6.79元计算。
安全违约处罚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
7.
2.
6. (3).A款“发生3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2万元”计算。争议问题:施工单位表示安全违约处罚的计算基础应当是工程费部分扣除工期违约处罚后的金额。我中心认为计算基础应当是工程费部分。
质量违约金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
7.
2.
5.(3)款“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造价2%的违约金”的规定计算。争议问题:施工单位表示量违约金的计算基础应当是审定工程费部分扣除工期违约处罚、安全违约处罚后的金额。我中心认为计算基础应当是审定工程费部分。
以上争议问题最后都是按我中心的处理意见进行了评审。评审违约处罚中应注意的事项归纳两点:
1.计算基础应当是工程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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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软件开发公司工作,其公司要做网络推广,但是招标后与中标公司不签订合同,招投标违约金标准,好让朋友心中有数。
[律师回复] 如果招标单位在招标说明上没有特别说明在决标后有选择投标人的权利的话,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招标人与第三人所签的合同并且要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合同法规定,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决标是承诺,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并生效。
联合投标的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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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作用
1、有利于降低工程建设项目成本,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2、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价格,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3、有利于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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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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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合同签约流程是怎样的?
1、项目部由专人负责合同签订工作,于招标后15日内完成分包合同签订。2、工程开工后指定专人管理项目合同,做好合同台账,拟定合同管理人员报分公司备案。3、分包合同版本一律按公司标准合同执行。4、每一阶段评审表都随合同一起上报。5、职能部门合同评审及合同交底。6、签订合同。7、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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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尽快了解招投标流程?招投标流程中相关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1.招标资格与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确定招标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处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资格预审申请书(如是联合体投标应分别填报每个成员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来进行审核。
招标人可按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发出三日前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备案三日内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人。
6.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7.踏勘现场。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8.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 文件指定地点。
9.组建评标委员会。
10.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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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
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程序要求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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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不得在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按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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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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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标通知书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发出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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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签署、备案。
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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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招投标刑事责任是什么?
如果企业或者是相关政府部门对于招标和投标有违法行为的产生的话,对于企业肯定是先暂停项目的相关处理。且需要承担该项目合同的相关罚款。以及对该案的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将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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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招投标复评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实行资格核验
初次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
五、衔接招标日程
招标人应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
六、进场实施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答疑会,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
七、租赁交易席位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八、缴纳服务费用
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九、发出中标通知
分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经济合同

一、其它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分中心备案一份。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建设项目交易档案目录》将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资料送交易分中心归档备案。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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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当地的政府现在在对外招标,在招标的时候政府采购招标合同中约定了保证金,现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收取保证金构成了违约,违约承担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
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
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
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
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
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
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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