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追认的情形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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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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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追认的情形有什么,合同效力待定怎么追认才有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合同追认的情形有什么?

一、合同追认的情形有什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另一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合同另一方有撤销的权利。

另一方行使撤销权的,应当以通知对方。

2、订立合同的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另一方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合同另一方有撤销的权利。

另一方行使撤销权的,应当以通知对方。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怎么追认才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类型,而且每种类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也应有所不同。

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应向谁作出,应坚持两个标准:

第一,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

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

第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对人作出。

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归于消灭,效力待定的合同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其他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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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追认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合同追认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应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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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替人做了担保,对于担保合同的追认无效后怎么追认才有效呢?哪些会判定为无效的情形呢?
[律师回复] 保证合同的无效指保证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无效有以下两大情形:
  
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而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合同附从于主合同因该种事由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保证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围的情形,此时,超过部分的保证应归于无效。而全部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人资格的欠缺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人意思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在实践中,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骗保、诈保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保证;
  
(3)保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4)在对外保证中,必须在有关部门登记或经过批准的保证合同未登记或未批准而无效。
这就是担保合同的追认无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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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昨天在高速上发生了追尾,我想咨询一下专业人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追尾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追尾事故通常是指两车之间未能保持一定的车距,由于后面一车突然加速或者前面的车子突然减速造成的两车接触、撞击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汽车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后车追尾前车,责任在后车的情形中,往往是由于换道超车而刹车不及发生追尾撞击。因此,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此种情形中,由于后车的违法超车行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后车应负事故责任。
 
二、道路上的机动车由于停车不当或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导致后面同车道的机动车发现前有故障车辆停于路中时,已来不及踩刹车,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因此,机动车遇到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警示工作。
(1)机动车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机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除了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车速较快,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如果因故障在道路上停放的车辆未尽到上述规定的安全警示义务,导致后面同车道车辆避让不及发生追尾事故的,被追尾的车辆应负事故责任。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追尾的情况,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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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追认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什么?
合同追认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合同的自始无效,不发生权利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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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工伤认定认定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认定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及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遭受伤害,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职工在执行企业负责人(包括班组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负伤或者死亡的;
2、集体乘车去会、听报告或者参加指派的各类公益性活动(不包括旅游),所乘坐的车,发生了非本人所应负责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者死亡的;
3、企业以临时工棚做职工集体宿舍,因工棚倒塌,职工负伤或者死亡的;
4、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负伤或者死亡的;
5、在本单位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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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的概念,追认的法律特征,追认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追认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中两次提到“追认”这个概念。追认是现代民事法律规范中允许本人对于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嗣后承认制度。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二、追认的特征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两点: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追认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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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追认是哪些合同需要被追认?
需要被追认的合同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以及还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同时还有越权所订立的合同,对于这三类型的合同都需要被追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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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堂弟从小就缺少关心,好不容易交了一个女朋友,交往了一段时间后觉得堂弟不太合适,于是就分手了,但是堂弟想不开,在工作期间跳楼了,单位告知他这种行为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堂弟问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
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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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追认是哪些合同需要被追认?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合同追认是哪些合同需要被追认?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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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追认?追认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追认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中两次提到“追认”这个概念。追认是现代民事法律规范中允许本人对于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嗣后承认制度。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二、追认的特征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两点: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追认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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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的概念是什么,追认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一、追认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中两次提到“追认”这个概念。追认是现代民事法律规范中允许本人对于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嗣后承认制度。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二、追认的特征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两点: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追认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追认权人向行为人的追认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承认。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追认是有权人对无权人订立的合同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其理论基础是行为人事后追认在法律效果上视同于行为人事前同意,立法目的在于使既存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及时稳定下来,以减少讼争,维护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根据《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行为中的被代理人对合同的效力享有追认权。
追认权属于形成权。依民法基本理论,形成权系指“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形成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不得单独转让,必须附随其所附之基本权利一起让与
(2)原则上不可附期限或条件
(3)不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4)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这些特征当然适用于追认权。
追认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追认权的除斥期间为一个月。超过除斥期间,追认权人不能再行使追认权除斥期间内,追认权人未对合同的追认作出明确表示的,推定为拒绝追认,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追认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依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相对人的同意即可补正。追认行为属于补正行为。追认的作用在于使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发生效力,因此具有补正行为的性质。追认行为属于不要式行为,无需依特定方式,只要能够表达其追认的意思,即可发生追认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待定制度赋予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本人以追认权,保障了其单方利益,但其直接结果是追认权人始终掌握主动权,可在行为对其有利时主张有效,不利时则主张无效,使得合同效力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交易相对人产生不测之危害,给交易安全造成悬空动荡。为了强化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各国对追认制度的适用都进行了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的催告权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在知道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下,得确定一定期间,催告权利人进行追认,以尽快确定合同的效力,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第47、48条的规定,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追认是法律行为,故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对行为人或其相对人发生效力。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决定着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所以,确定追认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对追认行为的生效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就追认行为而言,虽然追认通知是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同意,仅凭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但仍然需要相对人收到,即需要为相对人所了解或者达到相对人方可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和承诺生效时间上,均采用的是到达主义,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说,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也是妥当的。
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律师提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律师提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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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追认是哪些合同需要被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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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知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的情形有: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 第 一、 二、 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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