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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追认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追认法律规定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可追认合同,是指合同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即自始生效的合同。
有学者称此种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此种合同的效力并非“待定”而是确定,在其被有权人追认前是自始无效,追认后是自始有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怎么追认才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类型,而且每种类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也应有所不同。
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应向谁作出,应坚持两个标准:
第一,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
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
第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
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对人作出。
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归于消灭,效力待定的合同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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