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署的悬赏合同是什么合同
签署的悬赏合同属于是一种契约类型的合同。
悬赏合同在日常生活较常见,各级法院受理悬赏合同类型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悬赏合同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引起各种争议,悬赏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这是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陷,没有悬赏合同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引起的。
二、悬赏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悬赏合同对其本身性质来讲是一种特殊的要约。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悬赏合同中当事人人发出悬赏之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种特殊要约。
这种要约发出以后,如果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合同中的指定行为,则是对合同的有效承诺,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2、悬赏合同要约发出后,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二)悬赏合同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
一般来说,悬赏合同权利主体是行为人(即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义务主体是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形式相对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契约关系。
当事人是悬赏合同中的特定的一方主体。
至于行为人的资格不宜作特别要求,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一定辨识能力的人,都就成为合格主体。
(三)悬赏合同是承诺和履行合一的行为。
悬赏合同中,行为人去履行悬赏合同中指定的悬赏行为时,是对悬赏合同的承诺;
同样,行为人对悬赏合同作出承诺时,己去完成行为人在悬赏合同中指定的悬赏行为。
在悬赏合同中,行为人返还行为成果的义务在先,而要求当事人支付报酬的权利在后。
悬赏合同一种契约的形式合同,并带有一定的公告性质,对于能够完成悬赏合同中的规定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主体人都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否则将视为违约的行为。
由于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对方有权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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