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想防卫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假想防卫人造成的损害不足以引起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13条规定: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按照这一规定,假想防卫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如a某错认为b某开车门的行为是不法行为,进而采取了自认为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只给b某造成轻伤以下的损害,对于这种情况,假想防卫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第二,如果假想防卫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只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不能准确辨别不法侵害是否存在,而最终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是意外事件,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假想防卫人主观上有过失,依法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2.假想防卫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即由于自身的过失而导致没有准确辨认不法侵害是否存在,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采取防卫行动,进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故而应以过失犯罪论处。
不过应该注意的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任。
”按照这一规定,在假想防卫中,由于过失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只有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处罚此种过失行为时,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过失的犯罪责任。
否则,即使由于过失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应负刑事责任。
至于假想防卫的量刑,应当结合假想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和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从宽处理。
假想防卫动机虽然是正当的,但其后果对社会是有危害的,因此假想防卫的处罚应重于防卫过当。
二、假想防卫特征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
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
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
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
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
在不同的情形下,假想防卫者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种是假想防卫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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