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一般交多少钱,怎样避免定金陷阱?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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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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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购房定金一般交多少钱,怎样避免定金陷阱?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购房定金一般交多少钱,怎样避免定金陷阱?

一、购房定金一般交多少钱

购房定金的比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

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不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法律中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怎样避免定金陷阱

1、查开发商的资料购房者在交定金之前应从多个方面、多个渠道了解开发商的信息,这时候可以上网查查开发商的资料,或者直接到工地查看实际的情况,看是否有工人施工、该房屋的工期是否属于正常、是否在控制合理的进度之内、政府有无明示公告等,如果发现可疑或信息不透明的情况,应选择暂停购房,千万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

2、确认房产性质如果房子本身不能交易,定金就很容易收不回,所以在交定金之前一定要确认好房产的性质。

如果是购买的是期房,你要让开发商出示预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你要让开发商出示房产证

3、交定金一定要签协议交定金时一定要和开发商签订定金协议或购房协议书,不能只在口头上承诺,交了就算交了定金了。

如果没有协议,定金就没有法律效力。

4、分清订金与定金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不同的。

(1)定金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在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如果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如果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订金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但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通常来说,买房定金交的比例不得超过购房合同上明确标明房款的20%。

交定金时一定要签订协议,签定金协议时要注意看标明的是“订金”还是“定金”,还要注意将退定金的相关条款写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中。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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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涉嫌非法集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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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好的新房,要准备签合同了,咨询一下签购房合同时应该避免哪些陷阱,才不会被骗?谢谢!
[律师回复]
1、合同中概念模糊
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不知道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购房合同
2、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在签约前您较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
3、要求不那么具体明确
房屋的户型、朝向、装修要求、门窗规格、数量、使用材料、房屋交付时间,要尽可能约定详细,避免模糊约定,如“高档门窗”、“知名品牌电梯”等。购房者对房屋标准要求约定的越明确,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也就越少,对购房者也就越有利。
4、违约责任条款不公平
设定公平、切实可行的违约责任条款,是保证和促使双方顺利履行合同的有效方式.合同中关于买卖双方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所承担的责任要对等公平。
5、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6、房屋面积模糊
在合同中分别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的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法(通常不超过合同约定面积的3%)。
7、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写清楚。
8、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较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9、开发商出具普通的收款收据
应当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向你出具正式的,由税务部门印制的商品房销售发票,而不能用普通的收款收据代替。
10、价格条款不清晰
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应明确、准确,如缴纳定金、首付款及剩余房款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对于需要办理货款的购房者,应明确如果不能获得贷款银行审批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已支付的款项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避免因银行贷款原因而承担损失。
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防范哪些陷阱,应该避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很多人在找工作时,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提醒广大从业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谨防落入以下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时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企业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合同,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条款。  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五是“卖身合同”。如:2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还规定,救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  六是“双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当职工误入用人单位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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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陷阱要如何避免
1、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2、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3、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4、要求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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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样避免合同定金陷阱,定金与违约金能并用吗?
[律师回复]
一、怎样避免合同定金陷阱要避免定金陷阱
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最后是要求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做修改。
二、定金与违约金能并用吗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一般说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样,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赋予守约方适用选择权,能够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补救其违约损失的作用。但如果允许守约方并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其一是对补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并无必要,其二是违约金与定金并用,其数额可能远远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也可能使守违方获得的补偿高于其所受的损失,这与合同的公平原则相悖的。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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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开了一家公司,在与别人谈生意的时候,经常需要签订合同,想问一下签订合同时的陷阱怎么避免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合同时的陷阱怎么避免这个问题的答案是:
如今,选择创业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国家鼓励创业政策的号召下,也加入到了创业的大军之中。虽说初生牛犊不怕虎,但是在商业上,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还是存在经验不足的地方,还是会陷入很多商业bug中,尤其是商业合同上,很多陷阱一定要学会规避。
签商业合同的时候规避合同陷阱需要:首先自己研读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日期、签署单位、签署人以及详细条款等,只有先纵观全局的仔细读一遍,才知道其中的内容是什么,这是我们签商业合同的时候首先要做到的。
签商业合同的时候规避合同陷阱需要:自己度过一遍之后,先看一下其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是否有不公平待遇等等,这里面要详细的看清楚,并且告诉对方,自己有哪些不疑惑的地方,让对方来解释清楚。
签商业合同的时候规避合同陷阱需要:第三,要审核其中的合理的内容是否合法,主要是签署单位是否真实存在,签署人是否可以代表单位来行使签署权利,并且其中涉及到的地点和技术是否也是真实存在的,以上内容都需要我们去审查、核实,确定其真实性和正确性。
签商业合同的时候规避合同陷阱需要:自己确认后还不能完全规避其中的风险和陷阱,还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来帮自己鉴定和审查。当然如果有朋友是这方面的专家或是从业者最好,可以帮助自己,站在双方的角度去考虑,并且给予你正确的指导,和客观的建议。
老公说是想准备换一套房子,我就想着先了解了解这方面知识,购房签合同陷阱一般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要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核实开发商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这五证,最主要的是看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两证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这也是你将来能否办产权证的关键所在。
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注意延期交房是否有赔偿,就是说一定要确认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明确到年月日,不要接受任何抠字眼的不合理条款,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时,依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总价的1%至5%的违约金,特别要注意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比例问题。
三、公摊面积:
不应该计入的包括有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入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在商品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合同中应该说明分摊了哪一个部分,是经过那一个地方批准和分摊面积的数额。
四、面积确认以及面积差异处理
?
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中明确说明了,如购买的商品房有面积差异,合同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3%是个分水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要么同开发商协商!所以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说明后,才能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这就是购房签合同陷阱需要注意的问题。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购房者该怎么避免定金陷阱
1、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2、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3、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4、要求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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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常见的陷阱有哪些如何规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房常见的陷阱有哪些如何规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租房客来说,好房东很重要,好房客也很重要,好的房客和房东是可遇而不可求的。除此之外,在租房的过程中,预防被骗也是很重要的,一些没有正规资质的中介公司或个人在租房过程中,通过耍手段、设陷阱的方式租客,令其损失钱财,并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骗术
一:骗取房屋租金黑中介公司往往打着房屋出租代理的名义,以各种优惠条件从业主手中骗得房屋钥匙及一个月的空置期,以月付的方式支付租金,同时刊登低价出租广告吸引租房人士。如果承租人看中此房,至少要以押一付三的方式支付房屋租金,而更多的是采取半年付、年付来支付租金。不法中介采用这种手段,短期内便可积累大量的现金,然后伺机携款出逃,从而给业主及租房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骗术
二:巨额差价一些不法中介会使用各种优惠手段,骗取业主信任后,以极低的价格代理业主的房屋,转手以不收取中介费的名义按市场价格出租,从而赚取高额差价。粗略计算,空置期加上差额部分,总额至少应在3000元以上。骗术
三:冒充房东骗取中介费在这个骗局中,不法中介首先要租下一套合适的房子做道具,然后从该公司找出一名业务员冒充房东,对所有顾客报出的出租价格都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每当顾客看房满意与假房东签下合同并交纳了中介费后,这位假房东又找出各种理由不肯出租了。顾客找公司退钱时,公司说双方已签租赁合同,中介服务已经完成,房东属单方违约,中介费不予退还。骗术
四:以不法手段骗取各种名义的费用这个骗局的过程是客户交纳元的“看房费”后,由甲业务员带领客户去看一套房子(当然这套房子根本就不存在),在路上乙业务员打来电话冒充房东说临时有事去不了,另约时间看房或让该客户记下“业主”的电话号码,这时甲业务员会说:“你已和房东取得联系,根据合同看房费不予退还。”骗术
五:合同陷阱不管是房东还是房客,在委托中介公司为之出租或租赁房屋时,都要与之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如果您不认真阅读其中的条款,很可能会掉入中介公司挖好的陷阱里。正确的做法应是在验证房东身份和房产权等相关证件,并与房东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做完物业交割后,才能给付中介公司相关费用。
如何防范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讲,认购书有以下陷阱:
1、内容过于简单,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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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产商以隐瞒重要事实,如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进行销售,欺骗购房者,让购房者先签认购书,收取定金,后签预售合同,骗取定金。
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购书是一种的合同,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在认购书中明确设立有定金条款的,由于认购书的性质是预约合同,故认购书的定金应当属于立约定金。
根据《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乙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现在准备签定居间协议,但是我对其注意事项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签订居间协议陷阱有哪些
[律师回复] 居间协议设定买卖义务居间协议约定的是委托人与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对委托人设定必须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房屋买卖双方是否签订买卖合同,取决于双方能否对买卖条件达成意向一致,但现实中,一些中介公司以格式条款在居间协议中约定签约时限,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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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金”牵制委托人许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以示购买诚意”,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该笔费用后都会利用它牵制委托人,使其不得不签订买卖合同。现实中,居间协议不可能包含买卖合同所应当包含的全部内容。在买卖双方对许多重要交易条件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意向金转化为定金,存在很大的交易风险。因此,买卖双方应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后再支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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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购房陷阱
1、精装房要重视验房2、警惕南北通透户型的骗局3、楼间距过小,一定别买4、小区停车位配比至少要达到1、5:15、尽量不要选择低楼层6、不要亲信售楼人员对于周边配套的描述7、一期的房子一般位置都不大好8、尽可能买现房或准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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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朋友看中了一套房子,约定好签合同了,想要问一下买房合同陷阱一般要注意哪些呢?
[律师回复] 陷阱
一:手续不全 以小利引诱购买
一些开发商在未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所谓的内部认购。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买房人很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自认为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这种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一旦出了问题,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因此,购房者在决定签约之前,应在售楼部认真查看开发商的证件是否齐全。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目前,在建期房的预售许可证、一房一价等信息都可以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网站上查询得知。
陷阱
二:补充合同上 开发商暗做手脚
目前的购房合同,基本上都是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虽然如此,购房者切莫掉以轻心,一定要注意查看合同及补充件上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有些开发商在合同文本及补充件上,事先已填写好内容,这里面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
平等的情况。比如说,开发商违约应付的利息是总价款的月万分之三,而购房者违约要付的利息却变成了日万分之三。因此,一旦发生此类情况,买房人一定要坚持
提出自己的意见,以免日后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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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空白条款藏玄机
开发商交给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往往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约定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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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合同前 要你先交定金
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诚意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开发商责任方面,举证困难。
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陷阱
五:交房日期故意模糊不清
开发商因资金不足或工期拖延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往往在预售合同上大做文章,比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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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买车子,不知道应该要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购车合同陷阱有哪些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陷阱
一:合同条文严重缺失在购买汽车时,车价是大部分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但等谈好价格,约定了提车时间,要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却没有多少人会仔细研究合同内容。“反正所有人签的合同都一样,只要车型对、价格对就没什么问题了。密密麻麻好几页纸的内容,我可吃不消全部细细看一遍。”市民刘先生的话代表了不少消费者的观点。可一旦在提车、交车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合同恰恰是责任认定的关键。而真实情况是,有的合同简单到只有一张纸三至五条条款,有的甚至是仅以购车交接单代替合同的简易合同,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三言两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更没有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约定,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款要求。陷阱
二: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多数合同对消费者违约责任规定得明确具体,而对自身的违约责任要么完全免除,要么变换字眼降低要求。如某合同规定:“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又如,“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类似条款中,经营者不仅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责任。更重要的是,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陷阱
三:交车质量有问题“只修不赔”多数合同中,对消费者购后的新车出现的质量问题,规定“只修不赔”。如某合同规定:“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属于生产厂家责任的质量问题时,乙方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对于索赔的利益、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只修不赔”,是汽车维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二十四条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陷阱
四:设置汽车所有权转移的“双保险”条件有的合同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而购买人没有付清车款的则所有权归卖方。此类条款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系卖方设置的免责条款,提前转移物权,意味着提前转移了风险,实质是卖方在消费者付清全部车款时就将风险转移给了消费者,从而推卸自己的风险承担责任。陷阱
五: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少汽车经销商通过格式条款、扩大“不可抗力”的范畴,把一些生产厂家或经销者自身责任造成违约的因素,也列入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某合同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船务、报关、天气、天灾等)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但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协商解决”;或者规定:“因船务、报关、途中运输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延期交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其实,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上条款中,经销商把厂家原因、船务运输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均列入“不可抗力”范畴,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法》第一○七条、第一一七条的规定。陷阱
六:车价特别约定,加大消费者风险不少合同规定:“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或规定:“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甲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等。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出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涨价;当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则按原价销售。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不符合《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陷阱
七: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混用不清不少合同规定:“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字眼,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法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陷阱
八: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少合同规定:“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甲方确认后做出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事实上,无论是专业知识的限制还是缺陷瑕疵的隐蔽性,消费者都难以当场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权利。陷阱
九: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企业不少合同规定:“卖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规定,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有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显然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陷阱
十:合同内容表述有歧义不少汽车合同条款语义表述不清晰、存在多种解释,或者用语不够规范、详尽、具体,不能给消费者在理解合同条款上带来相对稳定的预期。如“相关费用”、“相关文件”、“无特殊情况下”等模糊概念条款在不少合同中作为约定条款,特别是汽车质量标准,同一合同中质量标准不止一个,有厂家标准、有集团公司标准或某品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等。合同约定不明,或同一份合同中出现多重标的物质量标准,合同履行地点、期限表述不明确,具体条款内容表述存在歧义等,势必给合同履行造成困难,也为日后可能引发的争议留下很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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