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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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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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分析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

一、《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

《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存在的,借名买房纠纷的处理:

借名买房出现纠纷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双方没有书面的借名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借名的事实。

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则要就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断。

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分析是什么

借名买房行为中,往往包含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出名人(产权登记人,下同)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是借名人(实际出资购房人,下同)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

在这两个法律关系当中,出名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若无其他合同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

而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双方虚假行为,如“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最高院《九民纪要》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将其限制在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情形);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结合以上法律条款,认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涉及经适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交易的,因该合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如果借名人仅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因限购政策并非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也就谈不上违反了两者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规避国家政策的问题,但实际上占用的是出名人的购房指标,属于个体之间的调整,具有购房资格的出名人自由处分了其购房资格,并不会导致限购政策的落空,也就谈不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为该种情形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订立的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很多人可能对一些借名买房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最主要就是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进行处理的。

因为很多的地方是有限购的政策,所以会存在着借用他人的名义来购买房屋的这种情况,但是这种行为是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的,建议大家不要从事这种行为。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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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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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民间借贷案一般再审要多久
[律师回复]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法院在3个月内审查是否受理。受理再审申请后,在3个月内作出宣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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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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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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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一般应妥善保管听扣押的财产,也可以交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冻结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提取和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文书听确定的权利的实现,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权的只能是人民,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验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扣押的财产是那些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人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但此时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进行的庭外调查。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您好,请问民法典妻子婚前存款该怎样保护
[律师回复] 妻子的婚前存款能够得到证明其属于妻子个人时,受法律保护。而证明婚前存款属于妻子个人财产的方法有:
    1、婚前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表达妻子的婚前存款属于个人财产,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2、夫妻约定财产制,双方自行协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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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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