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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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分析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

一、《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

《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存在的,借名买房纠纷的处理:

借名买房出现纠纷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双方没有书面的借名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借名的事实。

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则要就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断。

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分析是什么

借名买房行为中,往往包含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出名人(产权登记人,下同)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是借名人(实际出资购房人,下同)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

在这两个法律关系当中,出名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无其他合同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

而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双方虚假行为,如“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最高院《九民纪要》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将其限制在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情形);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结合以上法律条款,认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涉及经适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交易的,因该合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如果借名人仅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因限购政策并非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也就谈不上违反了两者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规避国家政策的问题,但实际上占用的是出名人的购房指标,属于个体之间的调整,具有购房资格的出名人自由处分了其购房资格,并不会导致限购政策的落空,也就谈不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为该种情形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订立的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很多人可能对一些借名买房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最主要就是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进行处理的。

因为很多的地方是有限购的政策,所以会存在着借用他人的名义来购买房屋的这种情况,但是这种行为是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的,建议大家不要从事这种行为。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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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3)、以借款人的名义出的借条借据代其借款的行为人,发生争议时,行为人不能证明,借款人又不承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有关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借据,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观念。
(5)、群众之间有期限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时,可以参照银行的同种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6)、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此问题。
(7)、借贷双方在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银行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8)、出借人不得将利息算入本金中谋取高额利息,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的,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9)、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借款人有可能转移、变卖相关财产的,国家有关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避免造成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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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仅存借据,无支付凭证可以胜诉么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讼,被告通常会提出两种抗辩理由: 第一种抗辩理由是: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所欠款项被告已经偿还原告。 第二种抗辩理由是: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尚未向被告支付借款。 此种情况下,会依据如下裁判规则审查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一、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 原告仅以借据、收据、欠条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何区别非法吸收存款与民间借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国家并非禁止(事实上也无法禁止)民间借贷,而是法律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从事金融业务,比如发放贷款、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等。合法的民间借贷有助于更好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经济等以短期、小额为特征的金融需求,有利于活跃金融市场,对现行金融系统起到补充作用。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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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近几年来,借名买房的现象越来越多,一方面是因为限购政策的影响,而更多的是由于一些购房者想要借买房来获利,但那些投机的购房者却不知道借名买房是有着很大风险的。那么,在借他人之名购买房屋的情况下,实际可能会产生怎样的风险呢?各位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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