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流程去哪里协商
去公安机关或者是私下进行协商。
所谓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解决轻微交通事故的一种新途径。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仅是财物损失的;
(2)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的;
(3)当事人自愿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发生事故的原因有争议,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就应该立即报警,不能“私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
1、申请事故调解的时间制:
发生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
2、检验鉴定的时间限制: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开车的人难免遇到些小磕小碰,如果仅为了一些小摩擦,所以很多人碰到这种事,一看事情责任明了,都比较倾向于“私了”,直接找保险公司来解决自己的那部分损失。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这种方式对迅速处理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的畅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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