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案件的赔偿项目是人身损害案件中最多的,包括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
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中还包括因伤残产生的残疾赔偿金。
其中医疗费计算按照伤者根据医疗机构治疗支出的相关治疗、诊疗确定,由此可知,受害人在受伤住院期间的花费都要保存好票据,这样方便在起诉时作为证据使用。
伤残赔偿标准中误工费的计算跟医疗费差不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或者受害者家属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年,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误工费=务工时间×务工收入。
营养费以受害人的伤残鉴定按照医疗机构的意见酌定,护理费按当地标准计算,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个地区不同,拿广东举例来说是100元每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主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认定为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认定为次要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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