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过户的,房屋产权受让人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过户登记,申请时提交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转移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房屋过户纠纷怎么解决
一定要尽早起诉。
同时,为避免卖方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或再行抵押,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
如果买方志在违约金的赔付,须将已支付给卖方的房款取回再行起诉,以防卖方因败诉而拖欠所支付的房款及违约金。
2、因中介方行为引起的纠纷。
如卖方或买方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后,跳开所委托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协议上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因不规范、不尽责对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也可依据居间协议上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3、因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
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4、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
根据规定,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卖方已就房屋质量的问题明确告知买方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房屋的隐蔽瑕疵并非卖方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则卖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因户口迁移引起的纠纷。
房屋交付后,买方才发现房内有卖方的户口或他人的户口,即使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保证户口迁走,但这类纠纷诉至法院还是不会被受理。
所以,此类纠纷暂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房屋过户的,需要受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申请时提交房产证、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转移凭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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