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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判决的,判决书生效后,可以确认土地的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
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
政府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法院生效判决书,可以确认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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