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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读者的问题比较复杂,律图网提供在线律师服务供读者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