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廉租房不缴纳租金如何处理,公租房申请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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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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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廉租房不缴纳租金如何处理,公租房申请材料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中廉租房不缴纳租金如何处理,公租房申请材料

一、民法典廉租房不缴纳租金如何处理

租住廉租房后,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如果超过6个月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租房申请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重庆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非重庆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户口簿和承诺书

4、工作及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

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失业人员也可提供失业证,务农人员可提供农业户口说明情况。

5、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强制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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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条件要点
1:具备三条件可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二是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三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其中,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要点
2:实物配租实行打分正在享受社会租赁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同年度内优先选择直接实物配租。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也可享受实物配租。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则不在实物配租范围。此外,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18周岁以下孤儿,只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不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总的原则是评分排队、按序配租,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相关部门将对享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依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评分排队。按照实物廉租住房的可配租数量和保障对象在住房、收入、孤老病残等方面的状况,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始实施配租,逐步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同一类别家庭按照总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排队配租,如总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孤老病残、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排序。此外,已确定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租赁协议下月起,停发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情况要点
3:保障标准人均15平方米如果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被保障对象可享受哪些廉租住房保障呢?《办法》称,石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市政府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实时调整并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方面,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对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按照现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据悉,租金标准执行时不考虑楼层系数、结构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要点
4:每套廉租房都得独门独户据了解,新建廉租住房,将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石市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有六大来源,包括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利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等。针对市民比较担心的廉租住房建设问题,《办法》对廉租住房规定了一个基本标准: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要点
5:廉租房租赁合同期1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拆改房屋结构;不得改动房屋的设施;不得擅自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室内自用部分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廉租住房小区按规划建设的经营性用房只租不售,租金收入主要用于管理经费的不足和房屋修缮。承租家庭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到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指定的地点缴纳下一季度租金。逾期不缴的,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此外,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为1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廉租住户经个人申请、逐级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到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续签合同。处罚措施要点6:七种行为将取消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利用租住的廉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凡是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从第2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有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户,未在规定时间内腾退的强制清退,不得再次纳入保障范围。此外,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有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廉租住户,能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各项费用并腾退所租住廉租住房的,其以后又具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仍可纳入保障范围。各区住房保障局对实物配租家庭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对已经骗租的廉租住房,除收回廉租房外,将按市场租金补交以前房租,并记入诚信档案。我帮你看了一下,只要你的女儿不是在国外留学或者上贵族学校的话那你就可以申请,不过申请填表内容一定要真实,要检查的证明之类的也不能造假,不然就会被取消申请资格。祝你顺利
你好,我想问一下唐山廉租房每月需要缴纳多少钱
[律师回复] 为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08]31号),扩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低收入家庭申请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含)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35元的0.5倍以下(月收入593元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租赁私有住房货币。租金核减是指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依据住房保障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减免租金。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二)最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5—8元/米2·月,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4—7元/米2·月,并按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中的地段划分区域进行调整。
(三)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
1.00元/米2·月、平房0.80元/米2·月。低收入家庭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
1.00元/米2·月、平房0.80元/米2·月,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使用面积楼房
2.00元/米2·月、平房
1.80元/米2·月。同时按照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进行差价调整。
四、家庭成员的认定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一)具有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3年以上(含)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与申请人同一户籍且实际共同居住的下列人员计入家庭成员:
1、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
2、其他应当认为定为家庭成员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受3年以上(含)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限制:
1、因婚姻、出生而增加的人员;
2、因上学、服兵役等原因自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的人员。
五、申请人的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
1、已婚人员;
2、年满35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
3、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带子女人员;
4、离异三年以上(或丧偶)且年满35周岁不带子女人员。
(二)现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申请人不受前款限制。
(三)家庭中多人符合申请人条件的,只能推举其中一个作为申请人。
六、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1、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2、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3、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4、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5、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6、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多套住房,且多套住房可平均分配给每个家庭居住的住房;
7、本实施方案出台后转让给他人的住房;
8、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二)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将原有住房转让他人的,应视相关证据和具体情况认定是否计入现住房。
七、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一)居委会发放申请表。申请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申请,居民委员会验证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发放《唐山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指导填写。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申请表》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合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组织入户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严格执行“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区民政部门根据《唐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加盖“唐山市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审批专用章”后转区住房保障部门。现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经复审认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五)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公示后7日内,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八、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
(一)要件(需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各一份):
1、最低生活保障证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件,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述证件丢失且户口簿、相关单位证明材料也未能证实婚姻状况的,需提交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认定文件;
4、现住房和居住地证件。包括:拥有私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提供经市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提供他人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和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的证明资料,证明中应说明集体宿舍的详细地址;
5、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住房的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和转让住房的证明。
(二)收入及资产证明年收入证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职业或无稳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核准、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家庭总资产证明:家庭总资产证明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三)需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九、其它规定
(一)家庭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拥有并使用汽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
2、投资有价证券、期货交易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嫖娼、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高学费学校的;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的;
6、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7、收入及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形收入无法核定,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标准的;
8、企、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职工收入情况不实的。
(二)家庭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未共同居住;
2、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
(三)申请家庭不接受、不配合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虚报、瞒报、伪造有关证件和其他不予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情形。
(四)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已列入危旧平房改造范围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先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方式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待安置后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计算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
十、住房面积的计算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一)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的总面积÷计入家庭成员的人数
(二)住房保障面积=(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面积)×享受低收入生活保障人口
(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5。十
一、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认定实物配租是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之一,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全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一部分。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依照困难程度由重到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人均可支配收入、参保人员结构、病残及是否优抚对象等因素,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进行排序,并根据我市年度实物廉租住房供应套数,确定实物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廉租住房应优先配租给无房户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对其他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排序等候,等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十
二、本方案中关于收入审核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住房审核相关规定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十
三、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十
四、本方案自2008年1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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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印花税,并要注意以下几点:1、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并划线注销。2、如果税金在五百块以上,或者要反复贴花的,去填纳税申报表。3、两个立合同的人都要计算缴纳并粘帖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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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请哈尔滨的廉租房,但是不太懂里面的门道,我的年收入不过二万,听熟人说可以去申请住廉租房,那么哈尔滨廉租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律师回复]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 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 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 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 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 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二)廉租住房申请地点:
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三)哈尔滨廉租房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以下这些:
(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泰安市廉租房办理条件,廉租房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泰安申请廉租房具体所需材料  
1、申请表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离异或丧偶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其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任职或受雇的,提供任职或受雇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收入未达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不需要提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所得税及相关纳税凭证;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4、因在本市大专院校读书而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市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属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泰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泰安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泰安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7、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8、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9、《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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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缴纳房产税吗
转租人不是所有人因此不应纳税。对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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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以上(含)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五)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申请廉租房的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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