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未完结时,企业还是存在的,对其经营行为负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应收账款应按照破产财产处理。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破产清算有应收账款的性质
1、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首先,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
而人身权因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属破产财产,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其次,破产财产由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不属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权利人取回。
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
2、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
1、法律设定破产财产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目的决定了破产财产的特殊用途,即必须用于破产分配。
2、破产财产并不等于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
3、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
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
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4、破产财产具有动态性。
这种动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在时间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债务人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前一定时间内被债务人违法处置的财产,还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程序终结后追加分配期内发现并追回的财产。
在财产数额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总额,在破产清算期间,其数额可能因某些原因而变化,如清理破产人因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数额变化。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应收账款应按照破产财产进行处理,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的,这点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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