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质押是担保物权之一,而主债权有效的,担保物权就有效。所以质押合同没有具体期限,主债权有效的,质权就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
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
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是担保物权之一,而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所以质押合同是没有具体期限的,只要质押担保的债权有效,债权人就享有质权。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