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销后可否重新申请,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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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许可撤销后可否重新申请,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许可撤销后可否重新申请,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

一、行政许可撤销后可否重新申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如果发现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是可以重新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

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

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如果发现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是可以重新申请的,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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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扩展资料: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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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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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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