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每个案件按照1500-8000元的标准进行收取。对于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的,按照下述的标准收取律师费:
1、标的额小于1万元的,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2、大于1万元小于10万元的,按照4.8%-6.4%的标准收取;
3、大于10万元小于50万元的按照4%-4.8%的标准收取;
4、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按照3.2%-4%的标准收取;
5、大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按照2.4%-3.2%的标准收取;
6、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按照1.6%-2.4%的标准收取;
7、大于1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按照0.8%-1.6%的标准收取;
8、大于1亿元的按照0.5%-1%的标准收取。
二、在南京如果离婚案件再审还需要支付律师费用吗?
案件再审也是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的。再审又是一个程度,通常也需要交律师费的,律师是不能保证案件结果的。另外,如果之间有约定,那是可以不收律师费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在南京需要离婚诉讼案件中的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有哪些?
若协议中未明确律师费,法院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是不作处理的。但依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2、法律援助案件;
3、著作权侵权案件;
4、商标权侵权案件;
5、专利侵权案件;
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8、担保权诉讼案件;
9、仲裁案件。
如果委托律师来处理离婚诉讼案件的,是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律师代理费用。因为律师代理案件的行为属于商业性质的盈利行为,因此需要收取的费用也是属于盈利性的费用,因此这笔律师费用主要就是根据律标的额的大小依照相应比例来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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