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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是法人企业,所以分公司吊销后,不需要进行清算。分公司债务由公司偿还,总公司没有清算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成立分公司条件有哪些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所以,分公司吊销后,不需要进行清算。
分公司债务由公司偿还,总公司没有清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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