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清算分公司是需要成立清算组,同时也是需要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并且清算资产。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需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其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解散的公司超过规定期限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2、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工作。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规定期限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1、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是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以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总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在分公司绝对都不会有相应的法人代表的,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一回事,但是分公司有具体的负责人,有的时候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分公司的负责人肯定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总公司如何清算分公司,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明确的解答,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要清算公司的话,肯定是需要成立清算组。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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