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判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这个不可一概而论。满足一定条件的会议纪要具有合同的效力。如果双方均在《会议纪要》上予以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该《会议纪要》的内容符合相关合同的特征,应属于合同性质,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则具有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1、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
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
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
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违法性;
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并指出了无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
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由国家予以取缔。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4、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
这一点似乎更有强调的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就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这一请求或主张就直接依职权来撤销了合同,实在是有越权之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由此可见,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的一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