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融资租赁时,当事人提前还款的,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如果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提前还款,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二、融资租赁方式
1、经营性租赁是指租赁资产反映在出租人资产账上,租赁物所有权归属出租人,由出租人留有一定的租赁物残值处置风险的交易,是非全额清偿的租赁。
从承租人角度,租赁物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租入物件的租金可以摊入当期费用的租赁交易。
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降低或保持资产负债率,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政策,愿意采用经营租赁方式。
2、直接融资性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向承租人指定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资产货物,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资本货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租赁结束,承租人可以协商的名义价格获得设备所有权。
3、出售回租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简称“回租”。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租赁方式。
用于承租人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存量资产盘活。
出售回租包括融资性回租和经营性回租两种类型,这种方式有利于企业实现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流动资金、股本金、并购等用途的资金,同时有利于企业调节财务报表。
类似于银行抵押贷款。
4、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作为受托人和名义出租人的租赁公司主要承担承租人的调查与推荐、租赁项目的具体操作和租赁项目的长期跟踪管理等工作。
这种方式为有富余资金或闲置设备的客户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方式。
某些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形式处理,从而避免了披露或确认的某些限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融资租赁时,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提前还款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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