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商户能否要求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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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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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市政施工商户能否要求赔偿,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市政施工商户能否要求赔偿

一、市政施工商户能否要求赔偿

可以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产生噪声污染,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有哪些

【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相关环保单行法亦摒弃了违法性要件。

但法律之间的矛盾使得司法、执法实践中往往以违法性为侵权污染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从而不利于对权益人的保护。

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文表述强调污染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实,而不再拘泥于对合法性的苛刻要求。

【不需有主观过错】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市政施工商户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产生噪声污染,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赔偿损失。

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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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负责施工的 工程承包给乙方。为了保证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就有关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施工承包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施工面积(或工程量):
4、承包方式:
5、工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6、工期:
7、质保期:
二、技术要求:
合格
三、甲方权利义务
1、全面履行合同,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2、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资料。
3、负责办好施工手续,需乙方协助的工作乙方无条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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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促乙方做好安全管理,文明施工。
5、向乙方提供堆场、道路、设备作业等场地。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确保对所承包的工程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严格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履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的合同要求,确保正常施工。
2、服从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指挥和管理。
3、服从甲方现场有关部门和职能人员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其施工机具、设备和人员调配,乙方保证其进场的机具设备能满足施工和甲方管理的需要,人员调配投入计划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现场管理力量必须满足施工和甲方管理的要求。
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返工至合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施工增加费用。
6、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查和监督管理等。
7、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必须进行相关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乙方施工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
8、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施工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赔偿责任由乙方负担,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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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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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在做点小生意,最近被工商局通知要强制措施,请问大家,什么是工商行政强制措施?有没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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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为了查明事实,保全证据,工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经其行政负责人批准,采取的临时性的强制手段和对证据的保全手段。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行政处罚是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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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封。查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就地查封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指定当事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在不被查封的财产的情况下,当事人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该项财物。如果当事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行政机关也可以将查封的财物异地封存,或者指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
  
(二)扣押。扣押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必要证据的物品、文件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当事人占有、使用或处置。扣押和查封不同,查封主要是就地进行,加贴封条;扣押主要是异地进行,不贴封条,扣押的物证无论谁保管,都不得任意使用该财物。
  
(三)收缴。收缴是没收当事人涉案的非法物品,强制使其停止违法行为,无须归还的一种措施。如《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涉及到侵权商标的,工商部门应当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无法分离的,一并收缴。在操作中要准确把握好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不能与查封扣押等相混淆,在认定违法行为后,应当予以取缔、收缴的, 予以取缔、收缴。
  
(四)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销售是工商部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物品采取停止当事人支配财物行为的措施。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对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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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及规章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方可实施。
  
(二)审批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三)开具相关手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四)告知救济途径。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妥善保管强制措施物品。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六)强制措施解除。解除强制措施的理由有三种,一是因时效届满解除;二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即视为解除;三是行为解除,即因违法行为不成立,不应继续对当事人的财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法行为虽然成立,但不再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机构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四、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事项
  
(一)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部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很多,但是没有授予工商部门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也很多,只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了工商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工商部门才能严格根据授权对相应的违法行为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实施强制措施的主体要合法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现行的工商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工商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商执法人员不能以工商所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严格审批手续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报县级以上工商局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手续。
  
(四)扣押的对象必须是与案件相关的物品
  在日常办案中,很多人直接把现场的财物实行扣押封存,这都是不对的。办案机构只能对当事人直接或专门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保全证据。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没有必要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容易被当事人捏住手脚,影响案件的办理。
  
(五)应该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及期限
  在实施扣押封存等强制措施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切实维护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查封、扣押(扣留)期限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一般不得超过120日,超过120日的要由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工商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慎之又慎,一方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降低办案人员的执法风险。因此,这就要求要不断地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同时还要严格审批程序,以防止和减少不当或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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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验收的资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   2、图纸会审记录   3、技术(安全)交底   4、开工报告   5、管理人员名单   6、各类材料报验   7、设计变更   8、现场签证   9、隐蔽报验   10、检验批报验  1 1、分项工程报验  1 2、分部工程报验  1 3、单位工程报验  1 4、竣工报告  其中6-8穿插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资料整理及上报顺序:  (一)进场伊始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附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表附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人员名单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与甲方办理进场手续、签定安全协议  内部资料  整理施工队伍人员名单  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  对施工队进行现场及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存档.  技术资料  将经设计签认的图纸存档作为施工的依据。  (随时存档图纸的变化)  工程合同及施工队的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按需要与施工队签定协议作为对合同的补充并存档  要求甲方提供书面的控制线交底、和安装的技术交底并存档.  (二)材料进场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  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内部资料  材料进场的票据、进场时间、数量、经手人记录存档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及时的追索并要求证明文件的有效(如出具的时间、时效、有否单位盖章)  工程安装报验  工程样板报验  如有要求可自制表格署明位置、报验内容、时间等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  按要求附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等  交接检查记录  与上下道工序相关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三性检测、拉拔试验、探伤、胶的相容性试验等。按要求选做、由甲方选型、抽样。  内部资料  施工进度计划  材料进场计划  人员调配计划  机具进场计划  试验检测计划  资料报验计划  施工日志  (四)工程经济、技术文件  工程洽商变更、收发文记录、报价单、认价单存档  图纸及图纸变更存档  (五)施工日志  包含天气变化、施工内容进度、安全管理内容、重要事件的发生记录。  (六)工程竣工  竣工资料整理暂不细述  工程决算单与施工队的决算单  工程移交  工程总结
您好,我们单位因为业务发展需要,需要和一个客户签订施工合同,请问律师哪里有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律师回复]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单位: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
  
四、工程总造价:
  
五、质量等级:
  
六、工程工期:
  第二条 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承包。
  
1、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加政策性调整结算;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包料。
  如采取全部包干金额,一般不得调整。但遇设计变更或政策性调整引起设备、材料价格的调整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调整合同工程价格。
  第三条 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
  
二、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价格按相关定额进行增减,按实结算。
  
三、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
  本工程在施工中,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协商,签证协议后方可变更。
  第五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及时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未经验收而使用则视为合格工程。
  第六条 保修条件及期限
  保修期 个月,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因甲方使用不当及人为损坏,不在无偿保修范围内)
  第七条 双方责任
  甲方:
  
一、工程开工前,应交给乙方施工图纸 份,地质勘察报告 份,并组织原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二、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电路及其他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
  
三、确保乙方施工中的工作、生活环境,协助乙方协调当地群众关系。 乙方:
  
一、根据甲方按合同提供的建设工程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规定等,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负责施工现场布置,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
  
三、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技术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并交付验收,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合同工期顺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每逾期1天,按工程造价万分之 付违约金。
  甲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付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3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方法规定的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 偿付乙方赔偿金。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乙方应文明施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条 附则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建筑设施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记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指定 为工地代表;乙方指定 为工地代表。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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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市政设施如何处罚,市政拆迁政策是怎样的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坏市政设施如何处罚,市政拆迁政策是怎样的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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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公司承接了市政府的道路施工工程项目, 年底就可以完成施工项目了, 请问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评定等级和方法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路基
第一节 土方

3.
1.1条 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3.
1.2条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

3.
1.3条 路基土方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
3.
1.3-1、表
3.
1.3-2的规定。
第二节 石方

3.
2.1条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3.
2.2条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2.2的规定。
第三节 路床

3.
3.1条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3.
3.2条 用12~15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3.
3.3条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3.3的规定。
第四节 路肩

3.
4.1条 肩线必须直顺,表面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3.
4.2条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4.2的规定。
第五节 边沟、边坡

3.
5.1条 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

3.
5.2条 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3.
5.3条 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5.3的规定。
第四章 基层
第一节 砂石基层

4.
1.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4.
1.2条 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4.
1.3条 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1.3的规定。
第二节 碎石基层

4.
2.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4.
2.2条 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4.
2.3条 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2.3的规定。
第三节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

4.
3.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4.
3.2条 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4.
3.3条 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4.
3.4条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3.4的规定。
第四节 石灰土类基层

4.
4.1条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4.
4.2条 有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

4.
4.3条 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4.3的规定。
第五节 块石基层

4.
5.1条 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象。

4.
5.2条 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5.2的规定。
第六节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

4.
6.1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m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粒。

4.
6.2条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4.
6.3条 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

4.
6.4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6.4的规定。
第五章 面层
第一节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

5.
1.1条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

5.
1.2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

5.
1.3条 伸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杂物。伸缝必须全部贯通,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5.
1.4条 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得漏缝。

5.
1.5条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1.5的规定。
第二节 沥青混凝土面层

5.
2.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5.
2.2条 用10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2.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5.
2.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2.5条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2.5的规定。
第三节 黑色碎(砾)石面层

5.
3.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5.
3.2条 用10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3.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

5.
3.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3.5条 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贯入式面层

5.
4.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5.
4.2条 面层用12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4.3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5.
4.4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5.
4.5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4.6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5.
4.7条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4.7的规定。
第五节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5.
5.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

5.
5.2条 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5.
5.3条 嵌缝料必须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5.
5.4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5.
5.5条 沥青表面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5.5的规定。
第六节 泥结碎石面层

5.
6.1条 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簧等现象。

5.
6.2条 用10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6.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6.4条 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6.4的规定。
第七节 级配砾石面层

5.
7.1条 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

5.
7.2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象。

5.
7.3条 面层用10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5.
7.4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5.
7.5条 级配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
7.5的规定。
第六章 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 侧石、缘石

6.
1.1条 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

6.
1.2条 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

6.
1.3条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1.3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块人行道

6.
2.1条 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

6.
2.2条 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6.
2.3条 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2.3的规定。
第三节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

6.
3.1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

6.
3.2条 表面线格必须整齐、清晰。

6.
3.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6.
3.4条 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3.5的规定。
第四节 沥青类人行道

6.
4.1条 沥青人行道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

6.
4.2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边不应枯焦。

6.
4.3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6.
4.4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6.
4.5条 沥青类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4.5的规定。
第五节 涵洞、倒虹管

6.
5.1条 砌体必须咬扣紧密,砂浆饱满密实,灰缝整齐,不得有空鼓,墙面应平齐。

6.
5.2条 盖板、基底混凝土应浇捣密实,坐浆安装稳固。

6.
5.3条 流水道必须畅通,不得阻水。

6.
5.4条 涵洞、倒虹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5.4的规定。

6.
5.5条 倒虹管闭水试验允许渗水量应符合表
6.
5.5的规定。
第六节 收水井、支管

6.
6.1条 收水井内壁抹面必须平整,不得起壳裂缝。

6.
6.2条 井框、井篦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应平稳。

6.
6.3条 井内严禁有垃圾等杂物,井周及支管回填必须满足路基要求。

6.
6.4条 支管必须直顺,不得有错口,管头应与井壁齐平。

6.
6.5条 收水井、支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6.5的规定。
第七节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

6.
7.1条 砌体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

6.
7.2条 灰缝应整齐均匀,缝宽符合要求,勾缝不得有空鼓、脱落。

6.
7.3条 砌体分层砌筑必须错缝,其相交处的咬扣必须紧密。

6.
7.4条 沉降缝必须直顺贯通。

6.
7.5条 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6.
7.6条 干砌石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现象。

6.
7.7条 护底、护坡、挡土墙(重力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7.7的规定。
第七章 道路半成品
第一节 预制侧石、缘石

7.
1.1条 预制侧石、缘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7.
1.2条 预制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
1.2的规定。
第二节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

7.
2.1条 预制道板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7.
2.2条 彩色道板必须表面平整,色彩均匀,线路清晰和棱角整齐。

7.
2.3条 预制道板(大方砖、小方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7.
2.3的规定。
第八章 测量

8.0.1条 水准点闭合差:,式中L为水准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km。

8.0.2条 导线方位角闭合差:秒,式中为测站数。

8.0.3条 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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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据媒体报道,《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并正式印发,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规定》的出台,是长沙在加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方面第一次系统提出相关标准。长沙也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开展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城市之一。街道须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内容及标准相对于长沙市既有规定,内涵更丰富,功能更齐全,标准更高。例如在配置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的基础上,增加了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功能,社区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过去的平方米提高到了平方米。教育配套方面,《规定》补充了超大班幼儿园、托儿所配置标准的空白,“超过12个班的幼儿园,建筑面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生控制。”养老设施方面,《规定》明确,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个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住宅项目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作为《规定》的配套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根据《意见》,长沙市住宅项目应配套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同时规定,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配建幼儿园。《意见》规定,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将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作为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且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300平方米,包括便利店、菜店、食杂店、理发店、餐饮店、药店、维修等业态。“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补偿方式取代。”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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