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变更产权登记的房产能否阻却执行
房屋作为法院执行的标的,即使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法院怎样执行农村房屋
1、法院执行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
但对于农村房屋,国家法律是限制买卖的,即只能出售本村村民。
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不能够上市流通,也就不能够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作为抵债处理;
但可以对其农村住宅实施的查封的强制措施。
3、同样,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一般类的家电这一类生活用品为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也是不列为强制执行的财产的对象的;
一台二手家电通过法院评估、拍卖,中间扣掉评估费、拍卖费,还剩下多少钱呢,这是非常划不来的处理方法。
4、强制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或单位的银行存款、流通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上市流通的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所以变更产权房屋涉属于执行标的,法院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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