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不影响公司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股东出资的方式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
新公司法取消了货币出资的数额要求!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
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修订后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只有具有确定性的资产才可以成为出资方式。
2、实物财产在法律上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
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2、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股东未实施出资的,不影响公司清算,公司财产不足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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