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能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才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应当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民法典》(施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法典》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有的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同时至少也是纵容了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任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二、合同免责条款怎么写
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这个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并且真实。
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其中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
第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充分尽到说明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民法典中免责声明有效吗
”的相关解答,免责声明同一般的合同类似,除了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外,一般情况下,是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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