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具有农村户口的,可以承包本村的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但国家机关工人员不得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1、转包。
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
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
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
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
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
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互换是种互易合同。
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4、转让。
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
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
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本村户籍的,可以依法承包本村的集体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能承包本村的集体土地。